如何应对规范职业打假人的行业规范


一、 职业打假人迅速发展的背景

  (一)市场背景 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市场供给、经营结构的不断更新。如:农村电子商务在推动农业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解决“三农”问题和实施精准脱贫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基础设施落后、法律法规和标准化体系不健全、人才稀缺等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二)制度背景 为了加强社会管理,规范引导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政府相继出台或修订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引领规范行业发展,倡导社会共治,共同打造“共建、共治、共享”市场安全大氛围。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为了广大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加大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食品安全十倍赔偿的法律机制。在倡导社会共治,以奖励、赔偿为动力鼓励企业内部人员、行业吹哨人、广泛人民群众向监管部门提供被监管对象的违法行为或线索,是否推动了职业打假行业的发展,高压监管是否成为合法企业宁愿花钱息事而不愿监管部门来依法处理的负担,息事宁人快速达到职业打假人利益诉求,是不是职业打假人伪造、要挟、勒索等道德素养败坏的源泉值得深思。

(三)职业打假发展现状 职业打假人团队不断专业化、集团化、利益化、年轻化。在全国多地区形成了职业打假人协会,法人单位,并有新闻记者、法律工作者、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其中,设立检验检测机构、法律咨询机构、代为追偿机构,组织严密,分工明确,信息共享,协同配合。针对同一问题在一定区域,同时分工取证后,对于需要检验检测的集中检验,而后集中投诉举报,不给区域内相关企业躲避风险的时间。

二、行政机构立法初衷

《食品安全法》作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依据,保障广大群众饮食安全,制定食品生产、经营环节标准,引导食品经济健康发展。食品违法行为高压监管的根源是民以食为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普通消费者为生产、生活所需发生的消费行为受到侵害的维权保障,同时是规范市场行为的标准。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是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部门规章,规范行政单位工作制度的标准,是服务行业监管的依据,是监管执法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发现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障。

《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是为确保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而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共治的奖励机制,因食品生产工艺复杂,行业标准比较专业故着重鼓励企业内部人员、行业吹哨人以维护食品药品安全为目的,检举、揭发属于监管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行为。

三、职业打假人的定性

(一)定性问题:目前全国没有针对职业打假行业的监管主体、行业制度规范、行业协会引领、道德约束。职业打假人明知商品“缺陷”而大量、大范围购买进而打假的行为,是否属于“维权范畴”,是否适应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是否属于已经构成或者涉嫌“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

(二)赔偿诉求的合法性问题:明知商品有“缺陷”而购买,时候又提出退货、补偿花销、赔偿损失,中的赔偿诉求是否应该予以支持,这一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职业打假人自身素养和道德操守问题:在购买行为发生后,大多先通过政府机关进行投诉,再投诉为背景,以政府机关高额罚款为要挟,与企业进行协商,职业打假人达到利益目的,企业要求职业打假人撤销投诉息事宁人,职业打假人再向行政机关撤销投诉。个别职业打假人甚至公开冒充是国家公务人员、新闻记者、法律工作人员,要挟恐吓企业。种种行为绑架行政监管单位职能,对行政监管单位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形象。“有市场销售人员反映职业打假人手持机关执法的保护伞胡作非为”。

(四)职业打假人在食品药品领域中提供的线索价值:职业打假人多围绕直观的、表象的、单一的不影响食品药品本身质量安全的问题,如:产品标识标签、产品企业标准、食用农产品包装规范,或者利用调换、伪造企业经营过保质期的产品等,企业容易忽视的小问题而因处罚金额高愿意息事宁人的问题,职业打假成本低、风险小、快速回报。而企业内部人员举报、行业吹哨人、普通消费者引起人身安全性,投诉举报线索专业性、准确性证据详实准确故应该得到鼓励和奖励。

四、引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行政机关服务于人民,实施市场监管服务。市场的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都是服务和维护的对象。如何引导市场健康发展,规范职业打假畸形产物的发展,引导市场环境健康可持续的经济发展,需要市场监管者、参与者、行业标准制定者等各行各业共同努力。

(1) 行政机关应对职业打假人

2016年8月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事实条例(征集意见稿)》,其中第二条提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其权益首本条例保护。但金融消费者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该意见征集是积极地信号。

但是在没有确切的法律法规支撑下,“取缔不了、规范他”:1.如加强投诉举报的研判工作,提高工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法法规的理解程度,避免陷入职业打假人罗列、摘取部分条款的陷阱。2.制定证据合法性确认书,约束职业打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调换、更改、伪造相关证据的行为。3.向社会公众,尤其是市场生产经营者广泛公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食药监管部门做好《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奖励范围的解释工作,明确消费维权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的举报行为。4.引导职业打假行为由利益驱使向社会公益化方向发展,加大推进行业吹哨人制度

(2) 生产经营者应对职业打假人

生产经营者作为职业打假行为最大的受害者,应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与时俱进,自我保护。

首先自我规范,合法经营生产。按照监管行业标准自我规范,建立健全产品检验制度、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索证索票台账制度等,加强行业工作人员相关法律法规常识的学习,建立自我维权的意识和工作制度。其次、提高底气,禁止息事宁人,责任转移。在自身行为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提高自身底气,在收到敲诈勒索时依法维权,切莫责任转移。大的经销商为了企业声誉、经营时间、自身成本问题,进行责任转移,强令上架生产企业承担职业打假人赔偿诉求,息事宁人,从侧面助长了职业打假人气焰。在自身的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有责任勇于担当,不要被职业打假人恫吓,要坚信国家执法的公正性,即时存在特别情况,国家行政复议、司法程序也是畅通、公正的。最后、多学习多研究新修订法律法规的变动,及时整改,避免职业打假人利用企业法律掌握不够的漏洞。

(3) 市场监督管理者和市场生产经营者

作为监管和被监管的对象,也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对象,核心是健康可持续的经济发展。首先,行政单位作为法律规章的使用者,也同时应该发挥普法的任务,加强对生产经营者的指导与规范,而不仅停留在管理层面上。其次企业也要要多和监管部门交换意见,把监管不当,或不利于企业发展的问题提出来,达成监管服务共识,营造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大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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