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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下午,北京市三中院联合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共同召开了题为“P2P网络借贷中司法审判、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的新闻通报会,就三中院及其辖区内法院受理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纠纷的审理情况、P2P的行政监管情况和行业自律合规发展情况进行了通报。
三中院庭长宋毅介绍,2015年年初至今,三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受理P2P纠纷案件两万余件,案件呈现出集中爆发趋势。其中,2015年受理案件仅二三十件,但2016年开始爆发,2017年则达到了15000余件的高峰水平。
他指出,目前P2P案件审理情况有四大突出特点:一是平台作为一方主体参与诉讼,二是案件标的额较小,三是案件管辖相对集中,四是缺席审理比例高、上诉率低。
为何近年来P2P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宋毅表示,作为金融创新业务,P2P行业的监管相对滞后,没有成熟的市场监管方案与手段,出于对“互联网+ ”创新的鼓励,2015年以前监管环境较为宽松。2015年以后,监管政策出台,监管环境趋严,此前平台不规范的行为集中以诉讼的方式呈现。
而且,P2P网络借贷建立在个人信用基础之上,但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的融资信息、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等都缺乏必要的审核与监督手段,为借款人提供虚假信息甚至诈骗留出了空间,且网络借贷的还款情况不纳入征信系统,无法对借款人产生信用制约,这些因素放大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在审理如此大量、新型的纠纷案件时,法院也面临着难题。宋毅指出,目前案件审理主要存在三大困难:
(一)平台担当多种角色、形成多重法律关系
基于平台不同的经营模式,除了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之外,平台与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往往存在居间、委托、债权转让等多重法律关系。同时,为促进交易,平台往往还为借款人提供增信,根据提供增信方式的不同,平台还有可能与出借人或者借款人之间形成担保合同关系、债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关系等。
因出借人与借款人多属异地,且平台在撮合交易时存在多对多匹配的情况,为方便债权实现,实践中一般通过多次债权转让将债权进行集中。这就使得诉讼中的原告往往与实际出借人没有直接关系,被告多以主体资格进行抗辩,法院需要对债权转让的真实性与效力进行核实,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二)司法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经验不足
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形成的借贷关系与传统借贷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当事人之间不签订纸质的借款合同,借款人、出借人、平台三方之间只有电子合同,且电子合同一般存储在平台的数据库。同时,网络借贷平台没有支付功能,款项的交割一般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导致相关支付事实的证据形式也主要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尚未普及,目前对于电子证据的形式、证明力如何确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往往对于电子合同的真实性、效力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产生质疑。
(三)平台违规操作普遍,裁判尺度难以确定
监管规定将网络借贷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以此为标准衡量,当前进入诉讼网络借贷平台基本都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况。
有的平台采取“多对多”的方式对出借人和借款人进行匹配,即每一借款人收到的资金来源于多个出借人,每一出借人的资金匹配多个借款人,借贷双方彼此都不清楚对方的信息,平台相对于双方都是一个“黑箱”,而该黑箱实际上是资金的蓄水池。
为吸引客户,平台往往向出借人承诺保本付息,实际系刚性兑付,为当前的监管规定所禁止。主要情形包括:一是平台自身或者其关联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担保;二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在债权人违约时其回购债权、先行垫付本息;三是平台设立风险基金,当借款人违约时通过风险基金对出借人进行偿付;四是平台向出借人承诺承担风险,即当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平台对于出借人本息的最终受偿承担补充责任或者替代给付责任。
在出借人、平台、借款人三方之间,基于不同的协议往往存在多种费用,对于借款人而言,虽然每单项的费用或者利息并不违规,但各项息费加起来超过民间借贷利息保护上限24%的情形十分普遍,甚至多有超过36%的情形。
宋毅表示,要把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放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整治的大背景下来看待:
一是加强疑难问题研究,统一裁判尺度。针对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互联网和金融特征,要及时跟进技术进步、金融创新等对于P2P行业发展以及相关案件裁判的影响,定期总结审判实践中面临的疑难和争议问题,通过召开研讨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就疑难和争议问题争取共识、统一裁判思路。
二是跟进监管政策,转变审理思路。司法作为事后救济手段,了解事前监管政策能够最大限度提高裁判的准确性。要把P2P网络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放在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整治的大背景下来看待,及时跟进P2P行业乃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监管政策变化,依据政策内容调整案件审理的思路——对于监管政策予以打击和防范的行为,司法在法律的框架里要给予否定评价;对于监管政策鼓励和允许的行为,司法要给予保护和支持。
三是建立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以此次新闻通报会的召开为契机,与P2P行政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联合建立协调机制,对于监管政策的变化、行业发展的趋势以及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等及时沟通交流,争取实现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与司法裁判的无缝衔接,对P2P行业合规发展形成整体合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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