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10

莫某某因盗窃、贩卖毒品被三次判刑,但不知悔改,“重操旧业”后再陷囹圄,近日,广西钦州市浦北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莫某某在广西浦北县乐民镇乐民街某路福利彩票店门前买水果时,发现被害人韦某某上衣口袋有一部手机,趁韦某某不注意,迅速将手机盗走。后莫某某将盗窃的手机交给其堂兄使用。

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169元。2018年4月11日,莫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盗手机已起获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案件审理

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来钱快,但都是“不义之财”

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要想获取钱财,就必须通过正式渠道

经过自身奋斗来取得

妄想通过盗窃来获取财物的

最终迎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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