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在贯彻公平?心理学笑了!

心理学研究证明:《婚姻法》应履何责?

《进化心理学》告诉我们,人行为的最大动机是最大化保全自己的基因和最大化传播自己的基因。生孩子,对于女性是十月怀胎,如履薄冰,生产时更是痛不欲生,生命考验;对于男人,只需一个精子,播种过程确是一次必然的高潮。这种生育成本不同导致男性采取的是广播种的策略,而女性只能才取重点培养的策略。

《用弗氏人格理论解析现代婚姻》告诉我们,性爱是快乐原则,爱情是理想原则,而婚姻是现实原则,所以要把遵循不同原则的性爱和爱情整合到婚姻中来,从人性角度本就是件很难的事情。人的天性是不安分的,人的天性,特别是作为一个男性的天性,是对家庭没有那么强的依恋和认同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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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律的作用就不可或缺。可现在《婚姻法》所贯彻的确是:为男性天性中的不安分创造有利条件,为他们广播种策略提供支持,为人性中追求快乐逃避责任特质提供催化剂与法律应有的作用南辕北辙

婚姻需要用法律来保障。来保障我们进入婚姻是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面,这样才能最大化的更好的让我们的婚姻稳定,让我们的孩子得到保护,让我们的社会良性发展。

法律需要扬善护弱,保持社会加强社会的稳定良好发展。

可《婚姻法》干了什么呢?

《婚姻法》不但没有保护为生孩子付出更多的女方,也没有保护对孩子重点培养的女方,还连基本的公平都没有做到!

婚姻法看似在坚定地贯彻:男女是平等的!

可这种形式的表面的平等,是实际的实质的平等吗?

例如:男女平分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抚养权也是平等的。

例如:对于孩子的姓名权夫妻双方也是平等的。

可是:我们实际中的保障如何?

命名权:孩子的姓名往往是跟随父亲所姓,而离了婚之后,母亲想要改孩子的姓名,一定要征得孩子父亲的同意,那就说明了改姓在实际中很多时候是不可能的。

财产权:离婚时难以平分所谓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看起来对女性很公平,但是真的公平吗?

女性在没结婚之前就已经在为生孩子的成本在买单啦!结婚后也是在继续买单。女性就业难,女性就业歧视,女性在哺乳期的种种排挤,以及工作中的机会的错失和升迁的大大影响,对女性的事业的影响,发展前途,隐形财产的影响是极大的,难道就凭平分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弥补得了?

且不说女方往往并不能掌握男方的财产,这时平分共同财产往往成了一句空话。同时且不说工作上事业上财务上的损失,女性在生孩子怀孕哺乳,在身体上面,健康上面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女性的机会成本机会财产

生育机会生命成本:女性的生育年龄非常有限,女性的生育年龄,最佳生育年龄最多10年。女性一旦在一段婚姻中破裂,往往就已经耗费了她的最好的生育时间,耗完了她的最佳生育年龄,而男性一辈子都可以有再生育再重来的机会。所以无论在财物成本上和身体成本上,生命成本上付出都是不一样的。

抚养费:而且母亲由于付出的多,对孩子的牵挂也多,所以导致母亲往往希望自己亲自抚养,以给孩子更多的更好的爱与照顾。而所谓的抚养费往往又根本无法弥补孩子现在高昂的学费以及抚养成本的付出,这又导致了在事实上女性必然会在这上面再一次受到盘剥和打击。

结果呢?

现在的婚姻法是助长了不公平不稳定,伤害了女性,当然更伤害了孩子,继而伤害了整个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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