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的3种风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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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开始:现在流行的词称呼我为斜杠青年,在胜任本职工作外利于休息时间开始做一些新的尝试,而股权投资又是一种很好的选择。

在投资过程中我们都可能遇到已知的各种风险,最重要的是你不知道它可能带来的危害,这个关于股权众筹的系列课程可能会让很多创业的众筹项目操盘手朋友不悦,大呼那个经营项目没有风险?只有股权众筹项目有风险?

这里要说的不是传统的公司经营性风险,主要解说围绕在讲清股权众筹中涉及的法律风险和经营性风险以及参与者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几个方面展开,规避不必要的风险给投资人带来的伤害,从而伤心、放弃投资行为。

如何识别股权众筹的风险

第一讲第一课:股权众筹的风险等级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投资形式也有风险等级区分,而我们根据可能遇到的风险可以采取不同优先级处理。这是根据以往实际操盘经验所得,为大家区分风险等级,提供可操作的依据。

法律风险可控(第一讲第二课)

“疯狂的酸辣粉“

决策者的绝对控股地位对于经营顺利的重要性(第一讲第二课)

“西少爷”案例分析

项目自身经营的可持续性(第一讲第三课)

北京“美女众筹咖啡馆”

最近一直在关注福建厦门的洪兴十三妹房车咖啡

法律风险  三级风险

这里提到的:

一级为最高风险、二级为中等风险、三级为初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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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很多朋友在参与众筹时最容易出现的错误就是忽略法律风险,这有几点需要注意:

一是没有对自我对自己财产的保护意识,

二是没有任何公司法的相关知识储备,

三是没有识别故意做局的骗局能力。

其实以上几点都是没有法律知识和基本商业素质的表现,很容易被人忽悠,也很容易被煽动。从下面几个法律常识的分析就知道什么是冲动性投资行为,而风险也酝酿其中:

公司设立的法律规定: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符合法定出资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股东合法身份需符合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出资人)人数需要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人数范围内的实际出资人在特殊事件或者维权中才可以得到法律保护,与公司有直接的法律关系和享有股东权益。其他任何不登记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众筹形式都与公司没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这里会说到因为出资人超出50人采取的一种目前流行的间接参与方式(由几位出资额大的大股东代持)股权代持会在第二讲详解。

一人公司不能发起认购公司股份,发起方式也可以采取协议代持形式。

以上公司法细则都是出于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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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发生的关键环节:

出资人在公司没有按要求设立注册时,向私人账户转账出资资金。这里的风险表现在转账出资后收款人在收款后、或者项目失败追责时,拒绝承认出资,在维权过程中会增加一个出资证明的成本、甚至可能影响出资认定,造成股东的财产的巨大损失。

股东为保护自己的出资安全可以约定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资金到位时间、指定出资转帐账户。如果没有具体的协议规定,可能造成多方出资人不能按预期出资,造成项目不能如期推进,给本就缺少资金的众筹项目雪上加霜。

出资人没有共同协议制定公司章程,并签名、盖章。签名盖章就是所有出资人共同认可公司章程及其协议内容,合同生效,具有了相关的法律约束力,在指定的协议上签名签章,会在工商登记注册公司时提供出资合伙人的信息,提供身份证信息。

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3万元

股东可以用法律没有特别明文限制的财产,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作为出资。这里主要由各方出资人共同协议体现在公司章程中,保护各方利益。

法律风险我设为三级风险,因为当你没有完备的法律约束时,你参与的项目将完全处于失控状态,法律风险作为第一讲的主要内容法律条文非常枯燥乏味不易于理解,我会尽可能多的结合我个人参与的项目案例和社会中有特点的案例分析对比,但是最重要的确实是你需要遵守法律条款按部就班的执行,才能有效的保护你的合法权益。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日后好想见。

以上我们谈到的法律方面出现的问题,主要出现在熟人发起的众筹项目,很容易让人放松警惕,让一些本就没有风险意识的朋友放松警惕,轻易放弃自己的底线原则。

下次我们来分析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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