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出台《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进一步规范国土系统内行政应诉

      《规定》共分为37条,对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应诉准备、出庭应诉和协调化解、裁判结果处置与执行、监督与保障等作出了规范。

    《规定》既是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各项要求的具体化,又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实际,确立了一些创制性的规定,具有鲜明的特色:

    第一、全面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应诉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是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着眼于提高整个国土资源管理系统的行政应诉能力和水平,其调整范围既包括部本级行政应诉工作,也包括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既强调自身建设,又注重加强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和规范,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行政应诉对于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作用。同时,《规定》还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行政赔偿诉讼活动、国土资源部办理国务院裁决案件的答复事项参照执行,体现了调整范围广、针对性强的特点。

    第二、重点强化行政机关行政应诉责任的落实。

      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土资源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2017年我部党组决定在全系统开展“责任落实年”活动,进一步突出政治责任、强化岗位责任,压实改革责任,狠抓责任落实。《规定》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应诉”的原则,强化了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明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工作机构为应诉承办机构,负责承办相应的行政应诉工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部门行政应诉工作。

    第三、建立司局长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新《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一项法定制度。《规定》在此基础上,从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需要出发,明确了应诉承办机构负责人即司局长出庭应诉的制度。

      主要考虑是,业务机构负责人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人员,尽管其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但业务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促使其更加重视对相关业务领域执法标准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及时完善制度、改进工作。目前,部机关越来越多的司局长已开始出庭应诉。

        第四,更加注重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新《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新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体现出新的价值取向,即在加大对行政机关司法监督力度的同时,更加支持行政机关采取积极协调、主动纠错等措施,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为进一步鼓励行政应诉工作人员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作为,推动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规定》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总结上升为制度成果,对于能够通过释明法律政策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通过补充完善相关行政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等措施化解行政争议等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五、特别强调充分尊重司法意见、坚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规定》特别强调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接受司法监督。《规定》要求,对于败诉案件,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对裁判结果进行分析,并对裁判结果分析和履行情况作出书面报告,以便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现、反馈、纠错和监督功能,同时,《规定》要求应诉承办机构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积极研究落实,提出整改措施;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建议,发现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确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及时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相关规定,并向社会公布。

附:

国土资源行政应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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