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所得(二)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没收财产。

        范围: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据量刑要求决定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一一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缓刑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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