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不还钱,担保人有义务还钱吗?

某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吴某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于借款当日向吴某出具借条一张,双方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时间。张某(杨某亲戚)在该借条上签署“若债务人未按期还款,保证人愿承担保证责任”的条款。到达还款期限后,杨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吴某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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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是否应偿还杨某的借款呢?

根据我国《担保法》有关规定,保证人在借款人无力还款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但要看你是何种担保。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属于一般保证。除此以外,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

不同的保证方式下,担保人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借款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将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即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无先诉抗辩权)。在本案中,当事人并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为一般保证,因此属于连带责任保证。既然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吴某当然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张某承担杨某的还款责任,且张某无权拒绝。

【相关法条】

《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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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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