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制所拥有的一些缺陷

近年来我国的法制不断的在完善,整合。因此许多以前被判断的案子也被翻了出来,重新审理改判,事情当然是好事,不过也让我想到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会发生冤假错案?

发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无非三个:案子本身过于复杂,审判人员自身的主观意识,和当时的环境包括地点时间等。

由于第一点和第三点处于相对客观的位置往往我们就很难改变,而第二点的主观就需要我们注意了。传统判案一般是由公安部门进行审理之后移交法院在其中判案的细节往往十分重要但由于参与人员限制一些细节往往可能被忽略造成判处案件的分歧,导致一个案件要一审,二审甚至更多的反复审理费时费力,而且对涉案人员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包袱和心理包袱,对政府的公信力也在进行着削弱,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也会逐渐显现……

我国的判案流程急需改善,而改善的出路就在于民主和法制。首先我认为我国应试着在一些地方推行社会主义重大社会事件民主干预制度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刑事审判第一步不变由公安部门进行审理,但审理后的资料必须详实,审理手段必须合法上交资料时必须包括完整的审讯视频避免逼供及威胁受审训人的恶性事件的发生。2.移交法院审判时,法官并不用有绝对的判决权而是拥有百分之四十左右的判决权,其与百分之六十判决权由司法专家和预备男无关的民意代表共同拥有,其比例可以当地具体情况而定。3.民意代表有群众投票选举产生,并无其他特殊权利,审判时必须依据客观事实实事求是无任期优者进弱者退由民意决定……

以上请大家多多批评指导是我的初步设想共同完善我国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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