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网贷备案细则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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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官网发布《天津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天津备案征求意见稿》)。天津市金融工作局表示,《天津备案征求意见稿》征求了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市场监管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和各区意见,现将文件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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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目前共有17个省市地区出台了备案管理办法、整改验收工作表等备案相关细则,除北京、厦门、广西三地,其余14个省市下发时间均在“57号文”之后,具体分别为上海、广东、深圳、福建、浙江、江苏、江西、河南、山东、合肥、新疆、广州、山西、天津。


根据《天津备案征求意见稿》,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局和天津银监局(市网贷平台整治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凭有关证明材料到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方可按相关要求提出备案申请。确定了存续平台的备案流程:整改合规——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申请备案。


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与机构申请备案材料一并报市金融局。市金融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市金融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最长60个工作日。


对于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已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完成工商变更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注册地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局。市金融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并做出相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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