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_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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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咨询热线:400-062-1688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霄云中心A座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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