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台湾通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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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台湾通奸罪

在民事结合有配偶者(法律上已婚着)与他人同居,或者明知道他人有配偶,仍然与其同居或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是属于通奸。在台湾地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通奸属于犯法行为,是会受到法律制裁 。在通奸除罪化的地区,则是纯粹道德上的问题,但如果配偶通奸,可以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通奸罪刑期最多为一年,在审判案例上大多处易科罚金。

此条文建构在于「婚姻与家庭为社会形成与发展的基础」;通奸罪虽然限制人民的性自由,但这是为维护婚姻、家庭制度及社会生活秩序,并不违宪。同时台湾地区的民法对夫妻离婚后的赡养费和财产分配等规定并不周延,而较为弱势者只能透过通奸罪来保障财产权益。

既然通奸罪的目的旨在维护家庭的秩序,那在现实的操作上,它维护的是什么样的家庭与秩序?随着社会进步、资讯便利、男女情欲上的诱惑逐渐增多。通奸罪成立的目的与其说是惩处那些违背法律及婚姻誓约的男女,倒不如说是在教育人们「真实婚约」的意义,并同时提醒人们需要更有理性来克制自身的情欲诱惑,承担起自身及双方许下的誓言。

在华人地区,对于25岁以上男女而言,在男女关系AIOSC里面的最后一个C阶段,叫「Commitment 誓言决心」也就是「婚姻」。在男女关系AIOSC里面「婚姻」代表的是承诺、代表的是誓言 ; 是双方在「法律」前、亲朋好友的祝福中及众神的见证下,发誓所许下的承诺。这个「承诺」代表是直到生老病死,双方都会只会对另外一半忠诚,双方的肉体及灵魂不再只是属于自己一个人,而是和另外一半共享。在这个承诺中,双方清楚了解自己的责任,因此双方都有决心去面对之后的种种挑战,抗拒外界的种种诱惑包括金钱、刺激、自由等等,不轻言放弃。而这个承诺需要经过AIOSC的每个阶段,双方从开始认识到用心的相互理解、产生了深刻的爱、拥有足够的信任,之后双方下定决心,才能得到的真实的承诺。然而真正拥有这个承诺是没有捷径的。

然而如果这个婚姻承诺是建立在AIOSC之外的地方,如金钱、社会期待、亲情压力、安全感或只是建立在好感、模糊的爱等原因上,事实证明,这个承诺不足够抵挡目前那么强大的外界诱惑,而这就是通奸罪法律条文存在的目的。

但在一段婚姻中的忠诚及感情,需要借由法律条文(通奸罪)来帮忙吗?

在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裁判所做出裁决,以通奸罪侵害民众隐私与自由为由,认定以刑事处罚通奸罪者为违宪,正式确定南韩实行62年的通奸罪走入历史。

其原因在于刑事惩处不该介入家庭,道德亦无法用法律衡量;婚姻的结合是靠情感来维系,不须国家介入,也就是说法律不该承担起,双方或单方在一段婚姻中懒惰经营感情的责任。同时通奸罪的存在,会不会反而让我们看不到,也不愿意面对真正的问题?婚姻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应用刑事罪名来束缚吗?当一段感情产生裂痕,将背叛的一方「定罪」真的是我们在感情中想要追求的「正义」吗?

你觉得呢?

作者:两性关系著名学者策略师曾国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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