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领巾,可不是你想戴就能戴

       法制网济南9月29日电 记者 姜东良 徐鹏 昨天,本报报道的“万达红领巾”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记者今天了解到,菏泽市当地有关部门已对涉事的广告主和广告制作人立案调查,菏泽万达广场管理公司总经理等3名主要责任人被解聘。

  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路小学向学生发放的红领巾上竟然出现“万达”商业广告,对此,菏泽市开发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交通安全进校园活动发放的。今天,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官网发布信息称已给予丹阳路小学校长吕咏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有法律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万达的这种行为不仅违背道德,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而且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当小伊看到这则消息,我的下巴都快惊掉了,红领巾可不是围巾,不是你想戴就能戴。众所周知,我们的红领巾是红旗的一角,是用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是中国少先队的标志,代表了中国人民的爱国主义情怀。

       戴上红领巾,是一件庄严神圣的事情。尤其是从绿领巾换红领巾的过程中,只有表现优异的学生才可以第一批换。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个也是激励孩子们努力向上,不断进取的过程。红领巾和国旗一样有着神圣的革命意义,并不是一块手帕或者一块抹布,可以任意打印任何广告信息。

       从法律来说,万达在红领巾印广告的商业行为严重地违法了我们国家的《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少发[2005]20号 ;),其中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各级少工委和少先队组织应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官告诉记者,红领巾作为中国少年先锋队的象征和标志,有严格的制作和使用规范,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以及商业活动。菏泽万达广场在红领巾上印制商业广告,并向小学生发放的行为,违反了红领巾的制作和使用规范,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从道德来说,校长任由这种广告红领巾,没有及时进行妥善处置,造成了社会很不良的影响。红领巾之所以存在,必然有它对中小学生的革命教育意义。

       过度的商业的炒作是对红领巾的亵渎。虽然该学校的校长受到一定的处分,但是小伊还是想说一句:学校是教育的基地,应该远离商业炒作,校长既然是一校之长,是不是应该更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呢?为了商业的利益,对红领巾印发商业广告,还发给学生,你不死谁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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