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15

公民能随便改姓吗?

我们都知道,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法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那么,如果公民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是否合法呢?让我们通过最高法院的指导案例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吕某为其女儿取名“北雁云依”,并办理了出生证明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当为女儿办理户口登记时,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拒绝为其上户口,理由是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吕”或姓“张”。吕某不服该行政行为,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拒绝以“北雁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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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裁判理由

法官认为,本案不存在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或者选取法定扶养人以外的抚养人姓氏的情形,而吕某提出的理由也不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中的“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首先,允许随意选取姓氏甚至恣意创造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而且极易使社会管理出现混乱,增加社会管理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

其次,公民选取姓氏涉及公序良俗。公民原则上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中华传统文化和伦理观念,符合绝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和实际做法。反之,如果任由公民仅凭个人意愿喜好,随意选取姓氏甚至自创姓氏,则会造成对文化传统和伦理观念的冲击,违背社会善良风俗和一般道德要求。

再次,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但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本案中,原告仅凭个人喜好愿望并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释第二款第三项的情形,不应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公民享有姓名权,但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其他姓氏或者创设新的姓氏的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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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四、案件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第17批指导性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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