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建设标准化程度不够、监管机构的监督要求不一致、软件技术水平参差不齐等原因,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应用还不尽理想,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下面从三方面论述目前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存在的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一、现阶段使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存在的问题
1. 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标准化程度不够
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所属地级市,除个别偏远地区外,基本都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级政府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地区的招标投标工作流程。为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电子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采购商品化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或委托软件开发公司针对本地区的招标采购政策开发电子招标投标采购平台。即使是采购商品化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为满足本地区的工作要求,也都或多或少地要根据本地的规定或办法进行二次开发。大部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操作界面、操作流程,甚至软件功能都不尽相同。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招标投标工作,都要重新学习不同的平台应用软件,这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造成极大的不便,不仅影响招标投标的工作效率,还可能会给招标人、投标人造成重大损失。例如,影响招标公告发布,导致项目工期延误,影响投标人投标报名或提交投标文件,导致错失投标机会等。
2.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要求不一致
不同地区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要求有很大的区别,有的偏重事前监管,有的偏重事后监管,有的偏重监督招投标程序流程,有的偏重审核招标文件内容。下文仅以招标文件内容监管为例说明。
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应该重点监督的内容。不同的省级(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甚至同一个省的不同市级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都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和评标方法。例如,投标人类似项目业绩是否可以设为资格条件?如果可以,业绩的哪些参数可以设置为资格条件?是业绩的规模范围还是业绩的合同金额?如果是合同金额,合同金额的数值如何规定?再如,评标办法使用综合评估法时价格分值的计算,各省都有自己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甚至有的省市有多种不同的计算方法组合;综合评估法的其他评审因素的要求更是五花八门。此处无法一一列举。
招标投标监督机构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实现这些监督要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软件开发机构必须编写不同的软件模块来实现这些功能。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如果不按照这些要求,招标文件就无法通过监督机构的审核,就无法使用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招标工作。
3. 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软件技术水平参差不齐
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是以网络技术和计算机软件技术为工具开发的综合应用软件系统。针对商业应用软件的开发,国家有完善的技术标准。一套成熟的应用软件应该有良好的用户界面,可以实现用户要求的全部应用功能,比如应该具有方便的在线帮助系统;对操作人员的误操作应有完善的容错纠错机制。
二、影响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用的原因分析
1. 行政法规和监督部门的管理要求不一致
行政法规和监督部门的管理要求不一致,导致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操作流程和功能要求千差万别,表现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标准化程度不够。这是目前电子招标平台所有问题的根源。
2013年2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委联合制定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并以附件形式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该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自此,招标投标由打印制作纸质文件的时代进入了以计算机及网络为工具的电子招标投标时代。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是根据《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办法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功能要求、数据格式、安全措施、接口管理等要素,同时以附件的形式明确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这是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建设最基本的要求和依据,投入应用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均应满足以上的要求。但是,各省市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为了监督本地区的招标投标工作,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不同地区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监督流程、监督内容、工作范围等方面又多有不同,其中不乏与《招标投标法》相冲突的要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为满足这些不同层级的管理要求,平台的功能设计、操作流程,以及因此而导致的操作界面无法形成统一的标准,其结果就是每一个省、市都可能有不同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2. 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的监督要求不统一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三条,“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第五十条,“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以上规定要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提供行政监督平台的功能,同时也限定了使用行政监督平台的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但是由于各省、市级政府部门赋予本地区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职责并不统一,各级政府成立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都可以制定所在区域的招标投标监督工作要求,开发者必须根据这些招标投具体的要求分别开发不同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
还是以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评审因素为例说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办法,也没有对评标办法细化到评审因素、分值权重的设置。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了七种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既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各地方监督部门就可以规定自己的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业绩是否可以作为资格条件或如何设置业绩参数等细节,就只能由地方监督机构发挥了。
对评标办法的规定也是如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这个暂行规定没有对综合评估法的评审因素做明确要求。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均可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评标办法,依此监督管理本地区的招标投标活动。
3. 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软件水平参差不齐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首先是基于网络环境的软件应用系统,其次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必须能够实现招标投标流程、满足数据保存与数据交换、满足第三方在线监督等各项功能要求。开发者团队必须同时具备软件开发技术能力和熟练掌握现行招标投标法律及相关规定。投入使用的商业化的应用软件必须满足用户的功能要求,并且具有良好的用户界面和可操作性。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自2013年颁布以来已有5年的时间,但是网络技术的发展已经经历了2G、3G、4G三个时代,即将进入5G时代。突飞猛进的网络技术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也对网络应用技术开发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极高的要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是实现招标投标过程处理、信息处理、信息安全等功能的大型综合应用软件系统,其中,招标投标过程处理必须满足我国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实际操作过程中还要满足各级监督机构特定的要求,这就要求技术开发人员应具备丰富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知识。
根据目前各平台的使用情况,专职信息技术水平和招标投标法律专业能力不足是影响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质量的主要原因。
三、解决影响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发展问题的建议
针对目前各个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出现的标准不统一问题,国家应尽快制订统一的标准。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流程的严谨性,明确招标投标过程操作、信息格式和过程监管的要求。《招标投标法》未明确的有关招标投标过程要求和招标投标文件要求,应进一步明确。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以《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为标准,规范招标投标监督程序,规范本地区的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要求。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开发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现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功能和操作流程。
从国家层面制定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可以允许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制订本地区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但在招标投标过程、监督内容和监督范围等方面应与国家层面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致。各级招标投标监督机构依法行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开放电子招标投标平台的市场化竞争,建立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用评价机制,严格执行计算机软件开发国家标准,提高开发人员的信息技术能力和招标专业能力。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同时应有具备专业信息技术和招标专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实现招标投标工作电子化已成为目前招标采购的主要手段,也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自《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实施以来,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用取得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有目共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把这项工作做得更好,还需各个方面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