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及保密条款的几点学习知识分享

新员工入职拿来的离职证明中明确表明与原单位签署了竞业竞止协议。于是在入职的问题上让我也学习了相关知识。分享如下。

关于几个概念

竞业竞止原则上签署的对象是高级管理人员、技术核心人员、掌握商业秘密的特殊人员。不适合全员。

竞业禁止协议与劳动合同是相互独立的,劳动合同终止不意味着竞业竞止同时废除。

竞业竞止协议签署必然伴随着遵守条款的补偿金。即便不明确写明赔偿金金额,企业也不得免责。

竞业竞止协议最长期限是两年。

今天我们拿到这份离职证明的时候,我们也很纠结。有的单位要求全员签署,但是一般普通员工其实并不属于特殊岗位,但在离职时受到原单位格式条款的影响,必然对其就业的影响:

首先新单位是否是知情者是新单位免责的关键。现在这份离职证明上明确写明原单位与员工有竞业竞止协议,作为知情者,一旦原单位在追究员工在职期间的责任时,现单位将会附有连带责任,涉嫌故意获得竞争企业的商业秘密之嫌。如果离职证明上没有明确写明,新单位则可能是不知情者。

如果新单位是知情者,建议最好暂缓录用。

那么员工该怎么办?讲我今日学习内容分享说明如下,出现问题还请请教专业律师。

首先入职时看清楚竞业竞止协议内容是否有补偿金条款。如果离职,补偿金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如果支付赔偿金,不管是分期还是一次性,那么协议签了就要遵守规矩。在保证期内不在规定范围的企业就职。

如果没有支付竞业竞止补偿金额,请人力资源出具不支付补偿金的说明,加盖公章。协议和补偿金条款是绑定的,企业明确不支付,员工就可自主择业。

如果企业人力不出具说明,员工也不想与原单位折腾,那就等待三个月(北京市规定)或者查询各地是否对劳动用工有特殊说明以规定为主,拿着工资卡上没有补偿金支付的记录入职新单位。

当然员工如果实在觉得不爽,劳动仲裁吧。

对我们的启示:这是一个人才流动的时期,尊重各方人才,人才是流动才能带来新思想和新惊喜,一纸协议管得住什么呢?当然,对于求职者的我们,遵守职业道德,道路长远,江湖再见。

以上说法如有不妥,请请教专业律师。

参考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劳动法》《HR全程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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