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辱骂领导,法院竟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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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他人,属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侮辱罪。相关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珠海吴小姐2017年1月离职,因不满离职后被拖欠工资,在微信朋友圈发文用“不要脸”、“贪钱”等字眼指责原公司负责人,不久被公司负责人以“名誉侵权”为由告上法庭,除赔礼道歉,还向吴小姐索要1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竟不支持!!!

哎呦喂,法治社会怎么能这样,还要不要和谐了?

原来,公司未及时支付离职员工工资,吴小姐多次索要,期间双方还发生激烈的言语冲突。一气之下,吴小姐才在朋友晒出了与领导的对话记录并写下“不要脸、贪钱”等字眼。法院认为被告吴小姐辞职后被公司拖欠工资是事实,被告通过微信向公司的部门主管及负责人追讨欠薪,属于合理诉求。同时表示被告提供的微信通话记录可见,开始并未有过激语言。公司直到被告离职后将近3个月才开始发放欠薪,而在此之后,原告在与被告的对话中有过激言论,还声称要直接打电话“问候”被告母亲。“被告的言论虽有一些过激,但属于对公司的欠薪行为及对原告的言行作出的回应。”原告也未提出证据证明名誉损害的后果,故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决该案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千万别做亏心事,做了亏心事也别贼喊捉贼。不是每个人都像调色板那么幸运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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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力量很孤单,如有纰漏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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