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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在贵州有一起判决在医学院校引起了震动。

贵州省遵义医学院在一起医疗纠纷中被判决赔偿三十万元,在这起医疗纠纷中,医院无医疗过失,因为该医生系在读研究生,有医师资格,但没有在该地注册,所以被法院判定他违反《执业医师法》,在官司中败诉。

医师有执业资格,没有注册执业医师执照,确实违法。众所周知,那些读临床医学硕士的研究生,以临床实习为主,他们多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全国性的医学院校招生来自全国各地,历来研究生都是招来就进入临床,很少有人问津这类事情。遵义医学院的这起判决如一声惊雷,一石激起千层浪,所有医学院校马上战战兢兢,纷纷要求在读的研究生办理这个手续。

但因为手续太过繁琐,大部分研究生们,尤其是那些跨省就读于外地的研究生们几乎都拒绝办理这个手续。所以,现在在那些大型医学院、医科大学的在读研究生管床医师,很多实际上都是在违法行医。

这些注册禁锢规定,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稳定。但是也带来了一个极大的副作用,不仅使医学院校培养人才会遭遇瓶颈,而且更会限制了医学人才的流动。 在现代信息社会,高科技的时代,限制人才流动的结果就是导致效率低下,创造力低下,使我国医疗水平始终持续在低水平徘徊,医疗科研总是低水平的重复,医疗科技资源被大量的浪费。 曾经在2004年,有一个超声医生去长沙开会,列车上遇到一个小伙鼻衄。

在列车长进行求助时,他出手对小伙进行了填塞、冷敷。后来他把这次救人经历发到论坛上,不料遭到同行强烈质疑。 首先虽然他是有执业医师,但是属于跨省行医,执业医师法规定是医师必须在注册的地点方可行医;其次跨了专业范围行医,因为他是超声医生;另外,那小伙仅仅是鼻衄,病情并不严重,虽然法律对紧急救援网开一面,但只有在病情危重的情况下才能紧急行医,才属于紧急救援,怎么才算病情危重呢?医学判定只有等到这个病人的血流到危及生命的时候才符合,也就是说至少要到病人流了全身20%的血才能处理,才算紧急救援。所以,毫无疑问他的这次医疗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其实,在中国做好人并不难,但是要做个合法的好人,并不那么简单。毕竟,道德高尚和违法成本比起来,一文不值。 在中国,很多事情就是这么奇怪,又要马儿跑,又不给马儿吃草。即要医者仁心,救死扶伤,悬壶济世,又不能违规超范围执业。 一直以来,就有人不停呼吁,如何解决医生异地院外救人和大医院专家“走穴”的问题,因为那些都是违法行医,但是效果不显,和者寡鲜。

在西方社会,医疗人员流动性很强,其实它们也都是法制社会,一样要有医师执照,有一定的执业地点才能合法行医,而且执法更严格,可为什么他们能够做到流动性很强呢?因为允许医师多点注册。 而在中国,一方面是公立医院垄断大量的医疗资源,通过这些繁琐的手续来限制医疗人才的流动与交流;另一方面,是人们满腹牢骚的抱怨“看病难,看病贵”。 正是这些被忽视的法律角落,

2019年2月20日下午,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托中国医师协会,在北京召开《执业医师法》修订意见。 其中,中国医协的法务部权重人士提出了“业必入会”的深圳模式。

2016年12月28日,作为全国改革领头羊的深圳,发布了《关于将我市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职责移交深圳市医师协会的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需要办理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的医疗机构和医师,不需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而是向深圳市医师协会申请。 之所以这么做,是将卫生行政部门的部分具体事务交给行业协会进行自律管理,推进行政部门简政放权,打造“小政府,大社会”的政府职能转变。

在国际上,行业均入会管理。实行行业组织注册的国家,均要求医师加入行业协会。深圳的这一举措是借鉴了律师、注册会计师“业必归会”的制度。 深圳市卫生行政部门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等方式,依法将部分事项交由医师协会承担。医疗机构和医师必须加入深圳市医师协会,并授权深圳市医师协会履行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医师执业注册和备案,医师定期考核,对会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的行为予以惩戒等法定职责,从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而对于《医师法》的修订,大多数业内网友历来更关注的都是《医师法》中的关于执业医师注册的条款。普遍认为应该修订与驾驶执照类似,全国通用。

对于这一点,我想起曾经看过的一本关于弗洛伊德的传记小说《心灵的激情》里面的一个情节。里面说弗洛伊德在一百多年前的奥地利,就可以在自己的医院上班之余,去一家朋友开的慈善医院免费服务。 而在中国,到今天,医生们即便有这种奉献的爱心,也没处去服务去奉献,因为头上戴了一个紧箍咒《医师法》,如果你这样做,你在爱的同时,你也在违法。 所以,对于《医师法》的修订,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笔就是要保护医师的理想抱负和道德仁心,让践行天职的白衣天使,不能成为白衣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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