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系列1:医疗期

医疗期是一种“解雇保护”制度,所谓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员工的“患病”不应包括职业病,不应包括工伤。目前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是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执行。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医疗期内的待遇,目前通行规定是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工资的80%。

某些公司内部有自己的规定,比如规定大病名录,相应大病休息期一年,每月税前1W元,一年之后进入待岗状态,待岗收入为最低工资标准的70%(70%是参考待岗生活费的相关规定),在年度社保缴费基数无法调整前,社保和公积金超额部分由公司承担,直到下一年调整缴费基数。

在实务中,个别职工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企业终止劳动合同之前,以自己患病为由要求公司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在企业无其他任何过失情形下,关键是认定职工的“患病”,并不是所有任何疾病都可以作为医疗期,要符合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规定。骨质增生、感冒等等疾病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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