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考勤那点事儿

一、考勤为什么重要?

考勤反映劳动关系的存在,反映员工出勤情况,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息息相关,甚至在用人单位管理员工时,考勤可以作为依据,比如员工旷工、迟到早退等。

因此,我们今天把与考勤相关的内容整理一下。

二、考勤与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考勤记录认定,且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即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提交考勤记录给法庭,将承担不利后果。

http://www.mohrss.gov.cn/ldgxs/LDGXzhengcefagui/LDGXzyzc/201107/t20110728_86296.htm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三、考勤与工作时间

为什么要把工作时间与考勤放在一起呢?因为本身考勤的存在就应当全面、真实、完整的反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情况。何时上班,何时下班,是否有加班、放假、迟到、早退和旷工。员工假期是否在考勤中有体现,休的是年假、事假还是病假?

我见过很多考勤只有一个√,无论当天劳动者工作了多久,都是一个√。√能体现什么?工作时间是一天8小时还是一天7小时?中午午餐时间是否算工作时间?什么时间是休息时间?全无体现。

这样的考勤,一旦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争议,用人单位提交的考勤记录能在诉讼中起到我们想要的作用吗?如果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用人单位的主张的,单位很有可能需要用合法的规章制度来证明自己的工作时间和考勤制度,而合法规章制度的存在又有很严格复杂的程序要求。广大HR是不是给自己找了很多麻烦?所以现在明白考勤上应该有什么内容了吗?

四、考勤记录的形式与保管

(一)考勤记录的形式

考勤记录的形式比较多样,随着科技的发展也出现了很多新的技术手段,比较常见的考勤记录形式有纸质版考勤,手签版考勤,专门的考勤员用word或excel记录的考勤,考勤机考勤(指纹、面部识别),考勤钟考勤,手机考勤软件考勤等。

这里对考勤记录提示以下内容:

第一,对于所有考勤形式,建议定期(半个月、一个月)由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防止产生争议和篡改。

第二,建议配合考勤记录,制定相关的考勤管理规定。

第三,手机考勤软件使用的,把握一定的界限,勿侵犯劳动者隐私权。

第四,电子数据如未经过劳动者确认,作为证据提交时建议进行公证。

(二)考勤记录的保管

通常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保管,建议设置专人保存,且保存原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考勤记录保管两年备查。

超过两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保存,劳动者需要承担证明自己出勤情况的举证责任。而在两年以内,只要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资料的,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考勤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款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情况,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

五、不定时工作制的考勤

不定时工作制顾名思义,就是劳动者工作时间不确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能不能考勤?要视情况而定。

1、定时上下班的考勤

如果用人单位对这些员工考勤,目的是要求他们朝九晚五,按固定时间提供劳动,如未提供劳动,认定为旷工,那么这恰恰与法律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定义相违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应休假期的考勤

如果是对劳动者的休假情况、法定节假日加班情况进行记录,这样的考勤没有任何问题。

3、单位特殊管理需求的考勤

某单位规定所有员工需要定期参加月度总结会议,某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屡次不参加,并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拒绝公司对其参加会议的要求,此时单位是否能根据参会考勤对其进行处理?此事在实务中有争议。如果有完备的管理制度,我认为可以,且已经有部分法院作出了这样的判决。但劳动法律领域审判地域性较强,不可一概而论,用人单位实施中还需提前做好当地法律实务的了解检索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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