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31

                                      飞鱼宝保聊热点--保险诈骗是罪吗?


借着十一黄金时节的幌子,拖延症持续蔓延,连绵不绝,一直到昨天,被一则报道嘎然截断。

照着飞鱼此前的无限设想,4号文应该是落在重疾、医疗险介绍,或者是重疾/医疗险对比上,但看到那则报道,飞鱼决定打乱一下发文顺序,哪怕被众位看起来有些逻辑混乱。

新闻主题是这样的:湖南一男子因欠网债,制造车祸诈死玩失踪骗保,蒙在鼓里的妻子拖抱一双儿女跳河殉情。

近几天各媒体渠道都在或多或少地报道这事儿,飞鱼不在此多啰嗦细节,但综合零星的信息,得出了以下几条:

1.  小夫妻感情深厚,平日里你侬我侬,所以会播撒“你若离去,我不独活”的种子;

 2. 女主依原生家庭的状况,断定失去父母的儿女日后生活必定艰难;与其那样,不如这样飞鱼宝保聊热点--保险诈骗是罪吗?; ( 原生家庭状况的影响何其重要aaaaa )

3. 唾沫星子虽小,威力迅猛 --- 出事之后,所有的责任都经“家人”之舌毫无悬念地推向了苟活的枕边人;

4. 内外合力,压力过大容易选择自我了断;

5. 经济宽裕时一定要留点余粮,以备灾年。月光挺凄美,长期挨冻是会出人命的;

6. 远离各种贷贷贷,尤其是非正(wai)常(men)渠 (xie) 道(dao)的;

7. 男主保险意识挺好,选择了杠杆超高的意外险一搏;

8. 骗保要付法律责任!

   骗保要付法律责任 !!

   骗保要付法律责任 !!!  


现如今,群众的保险意识飞速见长,对它的各种功能也了解的相当淋漓尽致了:风险对冲、储蓄、理财、合理避税、资产隔离,一切都是那么滴合法正当,看起来保险绝对是个功能齐备,无限美好的存在,但有个前提,骗保不算在此列。

就此,飞鱼查了些相关资料,供大家奔走相告,但愿以后不会再有人做这些偷鸡不成蚀把米的傻事儿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对保险诈骗罪的专门条款

                           (还是惯例,不习惯看文字的亲们,可以直接到中部看图)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条文注释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法律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与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虚构保险标的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虚构了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单位。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应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在实践中,认定本罪要注意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只有在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才能构成本罪;数额不是较大的,则不构成犯罪。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曾对保险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作过解释,在没有新的刑法解释公布实施以前仍可作为参考:“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Duang duang duang, 上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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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法律有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也是白纸黑字注明了“责任免除”条款的,各产品描述不尽相同,但大致都涵盖以下可能出现的情况或者脑洞大开能想到的“小九九”: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导致被保险人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虐或故意自伤;

3. 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

4. 被保险人斗殴、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奉劝各位“走投无路”的“聪明人”,请尝试着捡拾一下破碎凌乱的心,重拾信心,学着孙猴借芭蕉扇的执着,翻越火焰山,前途必然光明。

再劝卯足劲儿想要轻生的人儿,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且用且珍惜;连死都不惧,还有什么可畏。

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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