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红花湖禁游八不妥

——我的意见书

惠州市为加强西湖风景区的管理,拟推出西湖管理条例。这本是好事,但其中一处“禁止在红花湖”游泳,却在市民中引起了巨大的争议,一时间,成为惠州的热点问题。本人1996年开始到红花湖游泳,二十余年,不论寒署,从未断过,对红花湖禁游,是坚决反对的。细思过后,认为有八个不妥,具体如下:

    1、红花禁游是对市民生活的无谓干涉限制,是典型的“长臂管理”。红花湖虽然是人工水库,但因其独持的位置,毫无污染的水体,从建库之初,就有游泳爱好者在湖区游泳,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车辆的普及,红花湖游泳人士日益增多,特别是夏天,一天早中晚,至少有数千人,冬泳人士也近千。亳不缺张地说,是游泳人士带旺了红花湖,今日政府竟然要立法禁之,是人为地割裂市民历史形成的生活方式,是典型的“长臂管理”,是不妥的。

    2、立法禁游的理由牵强,难以服众,政府主管部门拿得出来的理由就是三个,一曰防溺亡,二曰污染,三曰不雅。这三点,不值一驳,红花湖真正游泳爱好者,没有被淹的!再说,是人都知道,什么事没风险?开车死人就禁了,就禁开车吗?骑车死人禁不禁?至于污染、不雅,就不值一驳了。

    3、立法不易,执法更难,请珍惜地方立法的权威性!中央赋予地方立法权,本意是希望各地根据本区域经济文化特点,立法促进当地社会发展,搞一件地方立法,不是一件拍拍屁股就可决定的。惠州西湖景区,人文沉淀雄厚,景色秀丽,为保护这一特色景区,立法管理是必要的,但每一条每一款都要符合生产生活实际,尊重群众利益,象这样不分清红皂白,塞进一条禁止红花湖游泳,群众难以接受,到时怎么执法?谁来执法?立了法,不能认真执行,人大的权威性何在?

    4、慎重立法,不要因一个立法人为制造社会热点,破坏社稳定。立法是一件严肃的事情,个别政府管理部门害怕承担社会责任,想立个法来回避责任,这是非常幼稚的。红花湖确实水深面阔,不易管理,一些不谙水性,又不做充分准备的人士,行山走路,见一湖清水,难免冲动,跳下湖去,如是年年悲剧不断!问题是,立了法禁了,就能管住这些人不冲动不下湖游泳,就不死人?显然不可能!那么明令禁止了,就没有责任了?只怕是责任更大,你没认真执法才导至溺水死亡嘛!所以,对这样广阔水系,倡导珍惜生命不得下湖游泳既可,完全不应该形成法律条文。搞一个立法禁游,部分游泳人士反对,照游不顾,处罚了,不断上访申诉,真的是责任没推掉,反成社会热点,有这个必要吗?

      5、立法应该考虑特殊群体利益,不能搞一刀切!任何社会活动,尤其是文化体育活动,都不可能是全民参与,如果红花湖游泳,全惠州的人都爱游,肯定没有立法禁游之说。但爱好游泳,在红花湖游泳,与打羽毛球、蓝球、跑步、骑车的爱好者一样,都是小众,整过社会就是由无数这些小众组成的,立法,应该充分考虑这些小众的利益,不尊重他们,简单禁了,与立法为民执法为民是相背的,如此,个别为政者,主管部门,都站在自己的立场,动不动就禁,社会还衬生气吗?

    6、对红花湖管理,搞禁游立法,是将公权力弄成一家之私的家政。为了所谓加强管理,就禁就罚,就追求自已部门权力最大化,如果政府所有部门,遇到问题,就出条例禁、罚,那还有老百姓活路吗?请多给百姓一点空间,政府部门尽了的管理疏导之责就行了,剩下的,让人民的事人们自己做吧.!而且,动辄立法揽权,也与党中央国务院简政放权,还政与民的大政方针相背。政府这只无形的手,还是少管多疏,少禁多引导,更不能动不动立法限制群众多年来形成的生活习惯!

      7、红花湖立法禁游,实际上限制红花湖景区的功能,不利于惠州旅游业的发展。任何风景名胜,旅游胜地,首先都是当地民众的自发行为,然后口口相传,政府引导才形成的。红花湖水库的初衷是解决城市内涝,因为一湖清水,吸引了爱好锻炼的市民,每天清晨始,就有成百上千的游泳爱好者开始畅游,渐渐的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声名远播。特别是冬天,寒风凛冽,不但很多市民因此丢掉了药瓶子,还因这一天然泳场,吸引了全国各地,甚至境外人士在惠州置业安家。政府本应顺势而为,将红花湖打造成以游泳为核心的体育旅游基地,打造惠州旅游的金字招牌,而不是象现在这样,自缚手脚,限制发展。

    8、红花湖立法缺乏上位法支持,没有立法基础。国务院2006年颁布了《风景名胜区条例》,现行有效,该条例并没有禁止游泳的内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均未找到有关禁止游泳的规定。从立法依据上来看,尽管惠州市人大有权就西湖风景区的管理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是在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下,贸然禁止市民游泳,引起如此大的反响,应该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应该广泛的听取广大市民的意见,制定合法也更合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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