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2

公司为逃税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款数额较大构成逃税罪的,对单位应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应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云浮天成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卢某某、黄某某逃税案

案例要旨:

公司在转让其控股公司股权、土地等资产过程中,为逃避税款,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与资产受让方签订“阴阳合同”,将其中的巨额资产转让收入不入账,也不申报纳税,逃避企业所得税千余万元,收到税务机关处理决定后,仍未缴交税款、罚款及滞纳金的,构成逃税罪,对单位应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追究逃税罪的刑事责任。


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逃避应缴税款的行为成立逃税罪而非逃避追缴欠税罪——吴金连逃避追缴欠税案

案例要旨:

行为人作为纳税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由于其并没有以隐匿、转移财产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因此该行为成立逃税罪而非逃避追缴欠税罪。


税务机关作出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时,逃税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履行补缴义务受到限制的,可对其免除刑事处罚——特利公司逃税、徐峰挪用资金案

案例要旨:

当行为人构成逃税罪后,如果能及时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为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作出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时,逃税行为人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尽管客观上尚存在补缴税款的能力,但其在履行补缴义务上确实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而法院认定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评析: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有《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时,徐峰已被限制人身自由,而在客观上无法补缴税款,而不是故意抗拒补缴,因此不应构成逃税罪。可见辩护人是将在税务机关做出追缴决定后的故意抗拒不交行为当做了逃税罪必备的构成要件。其实这样的理解是有误的。

  首先,徐峰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时,并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办法补缴税款的能力或方式,他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比如通知公司的其他财务人员进行补缴。其次,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逃税罪,而修正案上述规定只是对本已构成犯罪、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逃税人作出宽大处理的特别规定,即当行为人构成逃税罪后,如果能及时补缴税款,接受行政处罚,为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非像辩护人所理解的只有具有拒不执行税务机关的追缴决定,才构成逃税罪。因此徐峰的行为已经构成逃税罪。同时审判人员考虑到,徐峰在税务机关作出相关税务处理决定时,已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在履行补缴义务上确实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因而作出对其免予刑罚处罚的决定。

你可能感兴趣的:(2018-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