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XIV 物件损害责任

一、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 害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 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 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 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 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二、不动产设施倒塌致害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 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 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 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 权责任



三、堆放物倒塌致害的过错推定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 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 承担侵权责任。

《民通意见》第155条: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 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 平原则酌情处理。



四、地下设施致害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2款: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 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91条第1款: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 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 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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