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21 股

31. 私募:私募又称不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是指面向少数特定的投资人发行证券的方式。私募发行的对象大致有两类,一类是个人投资者,例如公司老股东或发行机构自己的员工;另一类是机构投资者、如大的金融机构或与发行人有密切往来关系的企业等。私募发行有确定的投资人,发行手续简单,可以节省发行时间和费用。私募发行的不足之处是投资者数量有限,流通性较差,而已也不利于提高发行人的社会信誉。

32. 平价发行:平价发行也称为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

33. 溢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或债券。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方式。时价发行也称市价发行,是指以同种或同关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中间价发行是指以介于面额和时价之间的价格来发行股票。我国股份公司对老股东配股时。基本上都采用中间价发行。

34. 折价发行:折价发行是指以低于面额的价格出售新股,即按面额打一定折扣后发行股票。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5. 承销:当一家发行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时,就要聘请证券经营机构来帮助它销售证券。证券经营机构惜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将证券销售出去,这一过程称为承销。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和包销两种形式。

36. 包销: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侍剩余部分的证券,承担全部销售风险。

37. 代销:代销是指证券发行人委托承担承销业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又称为承销机构或承销商)代为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尽力推销,到销售截止日期,证券如果没有全部售出、那么未侍出部分退还给发行人,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

38. 承销团:对于一次发行量特别大的证券,例如国债或者大宗股票发行,一家承销机构往往不愿意单独承担发行风险,这时就会组织一个承销团,由多家机构共同担任承销人,这样每一家承销机构单独承担的风险就减少了。国务院1993年4月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额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或者预期销售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 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主承销商由发行人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竟标或者协商的方式确定。”

39. 主承销商:主承销商,是指在股票发行中独家承销或牵头组织承销团经销的证券经营机构。国际上,主承销商一般由信誉卓著、实力雄厚的商人银行(英国),投资银行(美国)及大的证券公司来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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