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谍影重重5》:除了抵制,别忘了法律维权!君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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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谍影重重5》头晕呕吐事件,部分电影观众选择通过向影院要求退票、有人选择发出抵制声音劝离不知情者、有人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放映协会投诉,但是鲜有因为观影感受差而通过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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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谍影重重5》强势回归,收获的却是抵制与质疑,当然并非影片不好看,而是因为“中国特供3D版”导致不少观众观影后有头晕、恶心、呕吐等生理反应。经多方查证,症结在于,《谍影重重5》是2D拍摄,完全不适合3D,国内引进片商后期却将本片强行转制为3D版本。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影片都适合透过3D眼镜来观看,《谍影重重》系列尤其不适合。

据资深观影人士表示,导演保罗?格林格拉斯自成一派的风格一直是2D拍摄的,它恰恰是与3D难以相容的。3D电影的原理本就是通过景深处理形成视觉误差,造成立体感。所以无论是随意晃动的手持镜头,还是眼花缭乱的快速剪辑,乃至打斗场景中的大特写,都会对精心设计过的视觉误差形成干扰,以至于破坏画面的立体感。所以说,当你戴着3D眼镜观看片中高密度的追车戏,以及搏击场面的追身特写时,“天哪,好想吐”完全属于正常的生理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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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这种2D转3D的行为,是利益驱使下的一种圈钱,还是另有隐情,但是无视购票人的观影感受及身心健康就应该承担责任。不能让观众做冤大头!

电影具有商品的两个基本属性即:价值和使用价值,电影是商品是毫无疑问的。电影观众能不能被视为消费者?这一点同样是毫无疑问的,因为电影观众是作为消费者购买电影票接受观看电影的服务。那么电影观众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不受侵害。那么电影的生产者、销售者,也就是影片的制片方、发行方、院线、电影院。购买电影票的行为,即可视为观影人与电影院之间形成一种类合同关系,电影观众有权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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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谍影重重5》头晕事件,一方面导致电影观众的人身健康权遭受损害,另一方面侵害电影观众对电影3D标准知情权,因此电影观众有权以原告身份向该电影的引入商、电影院等提起诉讼。具体法律依据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同时,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有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有有义务财务相应的措施,保护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面对《谍影重重5》头晕呕吐事件,部分电影观众选择通过向影院要求退票、有人选择发出抵制声音劝离不知情者、有人选择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放映协会投诉,但是鲜有因为观影感受差而通过诉讼维权。这其中不乏是出于诉讼时间和精力成本的考虑,但是如果电影观众选择善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此则自己的消费者主权就能够得到伸张,而类似因观看《谍影重重5》头晕呕吐这样的事件,也就不太容易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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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电影观众作为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是你的权利,这种权利是无价的,而不是一张电影票的价格或者一定经济赔偿能衡量的,这其中也涉及到一定的公益性质,能一定程度上推动电影3D技术标准的出现,推动电影市场的发展。

本文作者:魏娜,图文编辑:索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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