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放开!医生自由执业,可开办诊所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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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放开!医生自由执业,可开办诊所啦!_第1张图片

同一天时间,卫计委出台了两份文件,医疗市场彻底放开,职在医生可多点执业,可开办诊所

11 月 1 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时发布两份文件,在职医生可自由执业、可开办诊所,此举开放幅度之大,震动了整个医疗圈。

其中,一份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另一份是《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据小编了解,现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均施行于上个世纪90年代,显然不能满足当前医疗卫生事业的需求,这也是文件修改的题中之意。

同一天,针对这两个对象同时发布两份影响深远的文件,卫计委无疑是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1.在职医生可办诊所了!

卫计委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知文件中表示,拟将1999年7月16日实施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修改为《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二、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通过对新旧法规的对比,发现,新法规中一个最大的变化是,在不可以申请设立医疗机构的条件中,删除了原旧法规中的「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这一条文。

这也就是说,今后在职医生、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医生,都可以开办诊所了!这对全国270万医务人员来讲,无疑是极大的鼓舞。

2.医生可以自由执业

再来谈谈《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行的《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还是1999年开始施行的,已经使用了17年。

此次卫计委发布的征求意见稿都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仔细对比了原文件,发现主要有这么几点变化: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五条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

第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

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区)级行政区划。

执业类别是指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和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

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第八条 医师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应当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第九条 医师应当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主要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备注内容包括本人所有执业机构的名称。

第十条 主要执业机构及其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

第十三条 注册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注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并发放执业证书。

1、国家将实行医师电子注册管理,建立医师管理系统,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实行电子注册。

2、在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首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主要执业机构,通过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向其他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注。

3、简化了医师执业注册时所需提交的材料。原来,医师必须提交《医师执业证书》,现在,只需要提交注册申请表、聘用证明等材料即可。

4、新发文件缩短了变更注册手续的办理日期。原来3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现在只需要20个工作日。

文件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对医师的执业地点放宽了,医生可以多点执业。

卫计委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鼓励医生多点执业。 新法规内容显示,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均可申请医师执业注册,注册内容包括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医生根据注册内容规范开展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其实,早在5年前,北京就已经开放了医生多点执业,广东也曾在开放和不开放中折腾多时。如今,全国终于迎来了全面的大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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