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纳税人的筹划

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合理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运营负担是企业不得不去考虑的事情。所以如何开展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节约税款,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呢?

所以小简今天就纳税人的筹划上和大家分享走一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所谓的“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的税收政策:

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的纳税义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本国居民企业的一切所得纳税,即居民企业应当就其在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税收政策: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子公司是一个独立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子公司因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而被设立的所在国视为居民企业,通常要履行与该国其他居民企业一样的全面纳税义务,同时也能享受所在国为新设公司提供的免税期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分公司是企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设立分支机构,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就可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这样可以实现总、分公司之间盈亏互抵,合理减轻税收负担。

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在每个纳税期间,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等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二、企业纳税人的筹划方法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公司制企业

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仅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司制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的,还要代扣其个人所得税

(1)从总体税负角度考虑,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般要低于公司制企业,因为前者不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而后者一般涉及双重征税问题。

(2)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要充分考虑税基、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因素,最终税负的高低是多种因素起作用的结果,不能只考虑一种因素。

(3)在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的决策中,还要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子公司 & 分公司

子公司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的,因而可以享受子公司所在地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税收优惠。

但设立子公司手续繁杂,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子公司必须独立开展经营,自负盈亏,独立纳税;在经营过程中还要接受当地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等。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因而不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但设立分公司手续简单,有关财务资料也不必公开,分公司不需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分公司这种组织形式便于总公司管理控制。

筹划方法:

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税收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一国税收制度、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通常而言,在投资初期分支机构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比较大,宜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其亏损额可以和总公司的损益合并纳税。

当公司经营成熟后,宜采用子公司的组织形式,以便充分享受所在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案例

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范围,准备在内地兴建一家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在选择芦笋加工企业组织形式时,该公司进行如下有关税收方面的分析:

芦笋是一种根基植物,在新的种植区域播种,达到初次具有商品价值的收获期大约需要4~5年,这样使企业在开办初期面临着很大的亏损,但亏损会逐渐减少。经估计,此芦笋种植加工公司第一年的亏损额为200万元,第二年的亏损额为150万元,第三年的亏损额为100万元,第四年的亏损额为50万元,第五年开始盈利,盈利额为300万元。

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设在深圳,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公司,适用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15%。该公司除在深圳设有总部外,在内地还有一H子公司(全资),适用的税率为25%;经预测,未来五年内,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的应税所得均为1000万元,H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0万元、-150万元。

经分析,现有三种组织形式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M子公司(全资)。

因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故按其应纳税所得额独立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该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包括三个独立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H子公司和M子公司。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M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不能和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或H子公司合并纳税,所以,其所形成的亏损不能抵消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的利润,只能在其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中抵扣。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225万元(=1000×15%+300×25%)、200万元(=1000×15%+200×25%)、175万元(=1000×15%+100×25%)、150万元(=100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750万元。

方案二: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独立建立账簿,只作为分支机构存在。按税法规定,分支机构利润与其总部实现的利润合并纳税。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仅有两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总部和H子公司。

在这种组织形式下,因芦笋种植企业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其亏损可由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用其利润弥补,不仅使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的应纳所得税得以延缓,而且降低了深圳新营养技术公司第一年至第四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前四年里,深圳新营养技术生产公司总部、子公司及分公司的纳税总额分别为195万元(=1000×15%-200×15%+300×25%)、177.5万元(=1000×15%-150×15%+200×25%)、160万元(=1000×15%-100×15%+100×25%)、142.5 万元(=1000×15%-50×15%),四年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为675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方案的比较,应该选择第三种组织形式,将芦笋种植加工企业建成内地H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整体税负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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