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敖女士诉称: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因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双方于2011年1月27日协议离婚。×年×月×日,原、被告在广州市天河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再次登记结婚。然而,复婚后被告并无悔改,仍与他人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在感情上严重受骗,且双方的性格严重不合,现原、被告双方已无任何的共同语言,难以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分割已下财产……
好好的两个人为何要
被告黄先生辩称:我不同意离婚。
被告与原告感情基础良好,被告一直疼爱、宠爱原告,根本不存在任何出轨行为。原告指责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完全是子虚乌有。被告与原告在2006年7月经朋友介绍相识,经过三年的交往,双方相互欣赏、相互爱慕,于××××年××月办理结婚登记。可以说双方对彼此是充分了解的,从相识到结婚,具有良好的感情基础。被告非常喜欢孩子,多次与原告沟通生育孩子的事情,但原告以生育孩子会影响其工作,对于其工作升迁等会有不利影响为由予以拖延,被告一直迁就原告的意见,至今仍未生育孩子。原告生性多疑,经常无端猜忌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原认为这是原告爱被告的表现,只要被告坦诚相待,自会消除原告的无端猜忌。被告参与亚运安保工作,被告母亲的同事李某也参与亚运安保工作。原告就怀疑被告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除了在家中吵闹,更要求与被告离婚。
事实上,被告与李某及其丈夫都熟悉,大家关系不错,根本不存在原告所无端指责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原告提出的财产分割要求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被告的感情尚未真正破裂,故原告不同意离婚。
最后
法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影响夫妻感情。只要双方彼此间多进行感情交流和沟通,互谅互让,多给对方关怀和谅解,原告摒除离念,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准许。
虽然,这仅仅是一个简单的案例,先不说中间真相是否如他们所说,但当中妻子对丈夫的不信任,对自身婚姻缺乏安全感,对自己的不自信却跃然纸上。
自信的女人,拥有的东西不一定很多,但是,她们却拥有一份富可敌国的财富——自信。这是一份永不会被外人夺取、永远属于她们自己的财富,罩在她们身上,成为她们最具诱惑的美丽。
女人,不一定天姿国色,不一定闭月羞花,甚至可能相貌平平,但是,因为那份自信,她们瞬间便变得光彩耀人,淡雅高贵。因而,在任何场合,她们都是最耀眼的焦点,而且永远不会担心容颜的衰老而失去魅力。
我就是要离婚
因为生理上的结构差异和不平等是无法消除的,繁衍后代的时候男人只需要提供一颗精子便可,而女人却要冒着生命危险十月怀胎并把孩子生下来,随之而来的除了容颜身材走样,还有新生婴儿的照顾,而男人依然可以为自己的事业打拼甚至花天酒地,作为女人难免就会觉得不公平,这也是几乎每个女人都会面对的客观问题。
有些独立的女性会因此而选择离婚,但并不是说想离婚就可以离的,那么有哪些情形是可以离婚的呢?
法定情形5种+14情形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5种法定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另外,1989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了14种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为什么有的是“分居满3年”,有的是“分居满二年”?
1981年1月1日起,新婚姻法施行,其中25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如何界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没有下文,缺乏明确的指导性,所以在1989年,最高法才作出了相关司法解释;而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在保留这一条款的后面,加上的前面所讲的5种法定情形,导致出现不同的规定。
其中冲突的条款,比如您讲的分居时长,还有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期间(由一年修订为6个月)等,应以修订后为准。但并不是全盘否定了89年的司法解释,在5种法定情形不能涵盖到的,在司法审判实践中,89年的司法解释也有其参考意义。
怎样才能证明是“分居”呢?
证据很重要。比如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等,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另外,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的原因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看到网上有“分居满两年自动离婚”的说法,是这样吗?
这是因为当事人对婚姻法第32条的错误理解,离婚只有两种方式:
1、协议离婚;
2、诉讼离婚。
不存在“自动离婚”,换句话说,就算分居十年,都不会“自动离婚”。
本文来源于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王幼柏律师微信公众号,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