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我们的生活影响越来越大。人们的法制意识都在提升。网民对于法律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可贵的是,更多的人能理性地用法律分析问题。
特别是前不久,三个青年人实施盗窃行为后又见义勇为,救下落水姑娘的事件。广大网民都能理性看待,一码事归一码事。
通常来说,人们对刑事案件的关注度高于民事案件。于是,我针对生活中的常见的民事问题作了简单整理。希望当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这些知识能够帮助到你们。避免触犯法律,又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仅以我浅薄的知识作个阐释,如果您发现有错误的地方或是有任何异议,请一定不吝赐教!对于学历尚浅的法学生来说,这是最大的帮助。感谢。
1. 遗失物的拾得
生活中捡到遗失物,你会怎么做?是“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还是“谁先捡到就归谁”,又或者是视而不见?
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关于遗失物的定义。“他人丢失的动产”即遗失物。
第一, 他人,这就意味着遗失物不是无主物,它有所有人。区别于被抛弃的无主物,也就是如果捡到已被丢弃的物品,在抛弃行为有效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根据先占原则占有无主物。
第二,丢失,是所有人不慎丢失的,而不是被盗的,也不是被遗忘在某个地方的。比如捡到别人落在超市门口的伞,或者落在饭店桌上的钱包,也不是遗失物。因为所有人记得遗忘在某个确切的位置。
第三, 动产,只有动产才有可能成为遗失物。房屋等不动产就没有遗失一说。
这样,我们就能大致区别什么是遗失物。比如在路上捡到钱包就能适用法律关于遗失物的规定了。
民法关于遗失物的规定与我们的习俗大相庭径。对于遗失物的拾得人,民法规定其有妥善保管遗失物,返还权利人的义务。即,当我们在路上拾得遗失物,我们不仅不能占有,还必须妥善保管,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机关。如果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过失的,不用承担。
举个例子,老王在公园遛狗的时候捡到一串金项链,老王应该要好生保管,然后返还权利人,不知道权利人的交给公安机关。然而,老王却随意地攥着金项链接着遛狗(重大过失,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奔跑过程中一失手将金链子摔断了,此时老王还得赔偿权利人损失。
因保管遗失物而支出的费用,可以向权利人索取。但我国民法没有规定取得报酬请求权和附期限取得制度。从物权法角度来说,拾得人没有法定权利向所有人要求支付保管费用以外的报酬。权利人悬赏的除外。拾得人也不可能在一定期限之后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我国民法之所以对遗失物拾得人有如此苛刻的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拾金不昧”观念的影响。为了鼓励大家拾金不昧,而传统上对拾金不昧者过于苛刻。 但值得注意的是,物权法中的“保管费”类似于我们习惯所称的“报酬”,包括保管的费用,修理保护的费用,因寻找权利人而损失的正当费用等等。而物权法没有规定的报酬请求权则是针对额外的奖赏,虽没有明文保障,但也没有明文禁止。在双方协商下,拾得人有可能获得合理的酬劳。我认为,对拾得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反而有利于弘扬拾金不昧的精神。
2.淘宝好评返现
淘宝的好评返现大致有这几种模式:
1、在顾客购买前,通过客服告知顾客好评返现的活动。
2、购买之后,附随包裹寄送的纸条
3、顾客收货之后给予差评,客服电话联系要求顾客修改成好评 通常卖家承诺的是返还现金,也有承诺免单的情况。
最初,大部分人在网购时会将评论内容,好评度作为参考。但很明显,现在人们普遍不在信任评论内容。这正是因为好评返现的普遍。很多人可能以为这只是商家的一种营销手段。事实上,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这种商家利诱消费者,消费者作出虚假评论欺骗其他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严重危害了市场交易的信用体系。如果消费者作出虚假好评,商家并没有返现,消费者的这一权利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相反,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法律还应否定商家和部分消费者的行为。短期来看,好像消费者和商家双赢,但长久来看,必是两输。
从传统法律角度来看,好评返现是否涉及商业欺诈或商业贿赂还是有点隐晦。但在新形势的经济体制下,法律正在完善跟进。将类似好评返现的行为明确框进法律体系十分有必要。
2016年天猫作出新规,严禁在买卖信息中出现类似好评返现、免单等字眼。如果在购物过程中,你还是遇到了类似情况,向当地工商部门或是电商平台投诉举报才是明智的选择。
同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违反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还有,淘宝刷单,微信刷票等等。这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很常见,甚至还有专门的兼职。尽管可能没有意识到属于违法行为,但违背道德是显而易见的,我们常说,法律也最低限度的道德。
3.办会员卡满100送50
前阵子,学校门口的水果店拉起横幅,办会员卡满100送50,满50送20的活动。我看了就心动,实在划算。进店之后询问了店员活动的详情。包括使用期限,活动的商品范围,满送要求等等。等我掏钱办理100会员之后,店员拿出了十张5元的代金券,每张满30才能抵5元,而且得在卡内100元用完之后。根据横幅内容,我以为满100送50,卡内余额为150元。 这不摆明了是价格欺诈吗?于是我要求退了卡。但店家关于我提议横幅内容涉嫌欺诈无动于衷。
横幅广告内并没有说明送的优惠是以什么形式,侵犯了消费者知悉知情权。其次,优惠券的使用必须在卡内100元消费完之后,强制消费者消费,侵犯了自由选择权。
根据国家计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13中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生活中还有一种关于会员卡的问题较为常见,不给退卡。 尤其是美容店、美发店之类的,单次消费金额较高的商店。卡背面往往还有一行小字,“一经售出,概不退还”。表面上,商店有告知消费者这一要求,而消费者也同意了,达成合意。但实质上,关于这一达成合意的条款本身即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关于第二十四条,也可以适用于在商店、餐厅所见到的免责表示。比如“看管好小孩,受伤概不负责”,“保管好财物,丢失不负责”等等,这些免责条款都属于无效条款。显示公平。但这也不意味着商家需要对你在其店的损失负全责,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担责任大小。可以肯定的是,完全不负责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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