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心理

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

充足理由律可以被概括地表达为:任何事物都有它之所以如此的理由,或者说没有一个无法被解释的事物。叔本华认为充足理由律的四种不同表现形式分别是:因果律,逻辑推论,数学证明,行为动机。这四种形式并不作为证明充足理由律的原因,而是充足理由律在这四者中表现其自身。

犯罪,比如说像谋杀,都是在充分的条件下,有必然的理由的行动。这种必然的理由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充足理由律里的逻辑推论,犯罪者推理其必然能够这样做,犯罪的手法客观上必然能够达成,这需要一个内在的逻辑上的可行性。其二是罪犯心里的行为动机,给犯罪提供理由,使得罪犯认为必然要犯罪。

当我们要证明一个数学推论的时候,我们常常要考虑条件对于结论是否充分,是否必要,条件在这个推论下是否能充要地得出结论。充分性和必要性必须相等,不能一个多一个少,多一点不行少一点也不行,必须恰好地推理出那样的结论。充分性和必要性不相等的话,过于充分则有些条件不是必要的,过于必要则条件不足。

那么将数学推论的法则贯彻到犯罪中又是如何?犯罪,我们不说犯罪的人,在犯罪尚未实施前,罪犯只是当中一个条件。我们要从条件得到犯罪的结果,就要犯罪,就像从条件得到数学推理的结果一样要推理。那么推理或者犯罪的过程中,要令到犯罪完美,或者说数学证明完美,这个过程中的充分性和必要性必须相等。每一个条件都刚好可以导致某部分结果,或者条件相互作用导致某部分结果,然后这些结果相加起来刚好等于我们需要推理或犯罪得出的完整结果。

那么问题来了,这是一种完全理想状况下的数学证明或者犯罪,而现实情况是,数学证明往往能这样完美,而犯罪则不可能。

所以我们要谈犯罪的心理,因为它在几乎任何预谋的犯罪中都存在,并且充当充分性和必要性的协调角色,并且使得罪犯犯罪。

上面已经提到,罪犯的心理存在着充足理由律四重根中的两个,犯罪在逻辑上的可行性以及犯罪在罪犯心里的必要性。上面也提到现实中犯罪条件的充分性。那么当罪犯在面对充分的条件时,他首先是要在逻辑上判断这些条件是否充分得可以导致犯罪,是否可以推理出犯罪结果。如果是,那么这些条件是否犯罪必要?哪些条件不是犯罪必要的?而最后,当罪犯思考完这些充分的条件确实可以导致犯罪时,则还要思考犯罪对于罪犯的心理必然性,也就是罪犯有没有这样的动机去这样做。

以上的过程可以归纳为第一种情况,也就是罪犯面对充分的犯罪条件,能够轻易地实施犯罪,这样的现实诱使罪犯去补充心里的犯罪动机。也就是罪犯原本不想犯罪,只是现实条件充分,逻辑上可行,充分性比必要性大,然后罪犯的心理为了倾向于某种完美性,或者判断别人为罪犯的人心理为了倾向某种必然性,将动机加之于罪犯,使得罪犯具有心理上的必然性,从而使得犯罪成为事实或者使得推论可行。

第二种情况是罪犯心里早已有动机,但缺乏逻辑推论上的必然性,也就是即便条件充分,罪犯本身没有这样的技术为完成犯罪提供充足理由律中的逻辑推理能力。也就是有动机但是没有能力完成犯罪。

最后一种情况也是罪犯能提供完全的必要性,但是现实条件并不充分,同样使得犯罪不可能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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