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熊道芳,女,生于1961年6月24日,渠县汇东乡文家村5组47号村民,住渠县三汇镇环城路1235号。身份证号:513030196106241426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夏梓楠:渠县土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电话:

15348260100.

被申请人渠县三汇镇世纪华联超市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5117256002393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725 MA650AIM69)。经营场所:渠县三汇镇农贸市场三楼。

企业经营者:严卫明。电话:13967044979.

请求事项:

一、责令被申请人支付辞退员工额外工资1200元。二、支付因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4400元。三、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4800元。四、补发不足最低工资标准差额款2340元。五,补发法定节假日工资1440元。前五项合计人民币24180元。六,由被申请人承担仲裁、证人工资,差旅等必要的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三汇镇世纪华联超市是拥有数十位员工的个体经济组织,2015年5月26日起经营至今。申请人于2016年5月26日经人引见通过面试被录入超市上班,同年6月12日由冻货组调至百货组作营业员.月工资1200元,2016年工作7个月,2017年在其单位工作至6月30日。虽然从工作一个月起至12个月内用人单位末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申请人有工作照片,超市微信工作群聊天记录,数位证人证言直接证据证实,还有依法可调取的用人单位工资档案,监控影像资料,上下班打卡电子资料等足能清楚证实申请人与三汇世纪华联超市的劳动关系真实客观存在。

  2017年6月28日被申请人因其内部变更经营负责人,向员工口头告知精减员工通知,同月6月30日突然将已秘密拟出的被辞退人员分别叫至办公室提前结算当月工资(每月15号工资发放日)。申请人在6月30日下午4时多上班期间被通知到办公室告知被辞退,并要求在一份《暂时休假协议》上签字,申请人在协议上写到:不服是硬放的,必须给应得的!并欲将已签应属签字人本人一份带走,但遭至企业办公室一文员争夺并撕碎,当日下午6时被提前结算了当月工资。同时被辞员工中百货组3人及其它组数人。

被无故辞退后,申请人认为超市(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侵害了自已合法正当权益,于同年7月1日以书面并当面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出合理补偿要求,遭至被申请人拒绝,后又主动电话沟通,协商无效。据此依法提出仲裁申请。

    超市在6月30日让被申请人签署的《暂时休假协议》,名为休假实为辞退,其内容隐瞒辞退申请人真实意思,目的是为了推卸依法应对劳动者予以补偿的支付义务。超市″不涉及任何补偿"及"暂时休假″的辞退行为,属《合同法》第52条笫2项|、5项列举的违法行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超市与申请人依法形成的无固定期限合同,在超市裁员时,没有按《劳动合同法》第41条5款考虑优先留用,反而不给任何补偿,单方马上直接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属明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申请人要求超市支付因解除劳动合同的额外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或支付一个月额外工资”。申请人在未接到30日前书面辞退通知,现主张获得一个月额外工资补偿是正当的。

  申请人要求超市支付从本人工作之日一月起至被解除工作之日止的双倍工资补偿,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笫82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从2016年5月26日起超过一个月,即从2016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被辞退日止共12个月的计付双倍工资,超市仅付一倍工资后,现应依法补足一倍,1200元/月X12月=14400元整。

  申请人要求超市支付工作年限经济补偿金,法律也有明确规定。一是《劳动合同法》第47条关于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工作一年补偿1个月工资,这是用人单位正常依法辞退员工的补偿规定。但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辞退员工,则应按《劳动合同法》第82条办理,即双倍补偿。申请人2016年在超市工作7个月,2017年工作6个月,均应按补偿2个月工资的2倍计领,即1200元/月X2个月ⅹ2倍=4800元。

  申请人要求超市支付不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份,是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牲文件中规定的2016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渠县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380元/月,而超市支付给申请人的月工资少于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工资180元。应补足月为13个月。超市应补发工资2340元。《劳动合同法》第85条专门作了规定,这一请求同样是合法的。

  申请人要求超市支付工作期间法定节假日工资,是依据2016年法定节假日中,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元旦1天,春节3天,2017年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节一天共计12天中的工作报酬,按照《劳动法》第38条规定计付3倍工资。因此超市还应支付144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每天计40元)。

上述请求及事实与理由应当清楚明白,适用的法律可查,案件审理中证据将会充分确实,请仲裁机关依法审理。

      呈

渠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熊道芳

                代理人:夏梓楠

        二0一七年  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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