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五次修订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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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2017年第29号令,《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五次修订(以下简称R5版)于2017年8月29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R5版于2017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在实施前夕,本文主要从维修角度,对R5版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也是简读):

1.航行新技术应用

R5版新增了S章“特殊运行”,对基于性能的导航运行(PBN)、广播式自动相关监视(ADS-B)、管制员-飞行员数据链通信(CPDLC)、平视显示器(HUD)或等效显示器、增强视景系统(EVS)、增强飞行视景系统(EFVS)、合成视景系统(SVS)、组合视景系统(CVS)、电子飞行包(EFB)等特殊运行提出了具体要求。

2.航空器持续适航与安全改进要求

修订CCAR-121.363条,增加附录J,明确了航空公司有关航空器持续适航和安全管理的要求。附录J对飞机及零部件的检查和记录提出了要求,另外包括飞机机身增压边界修理评估、疲劳结构检查、EWIS、燃油箱系统、降低可燃性措施等提出了要求。

3.便携式电子设管理

根据国际对于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研究成果和发展趋势,R5版修订了第121.573条,放宽了对于飞机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管理,允许航空公司对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影响进行评估验证,制定相应的管理政策。

4.电子导航数据管理

R5版新增了第121.588条,对电子导航数据管理提出了要求,确保数据的完好性。

5.4分钟通讯及位置追踪要求

R5版修订了第121.97条,新增了飞机和签派室之间4分钟内建立可靠语音通信联系的要求。R5版将第121.533条由“飞行保安”修订为“飞机追踪”,要求每15分钟对飞机位置进行追踪。

6.旅客和客舱机组成员座椅要求

R5版修订了第121.311条,增加要求(j),要求满足CCAR 25部第25.562条中,对于座椅16g和头部伤害判据(HIC)的要求。

7.机载防撞系统

R5版修订了第121.356条,对于机载防撞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将原R4版中的TCAS 7.0提升为TCAS 7.1。

8.另外,R5部对维修管理人员的资质、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适航性检查、航空公司维修工作的集中管控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R5版对运行及机载设备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对于某些要求,可能涉及到飞机改装。需要注意的是,R5部自2017年10月10日起施行。除另有规定外,在R5版施行之前已经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现行有效运行合格证的航空承运人应当于2019年12月3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次修订版的要求。换句话说,就是除另有规定外,航空承运人仍有超过2年的时间来进行过渡。

为了赶在R5实施前夕发布,本次解读实为简读,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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