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喜律师:请求权基础的类型-以台湾民法为对象

请求权关系之基本模式为“谁可以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有所主张。”当事人可以主张的请求权,依据内容,可分为六类:1、合同上给付请求权;2、返还请求权;3、损害赔偿请求权;4、补偿及球场请求权;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6、不作为请求权。分述如下:
一、合同上给付请求权
此为给予一定合同而产生的请求某种给付的权利,如基于买卖合同,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并移转其所有权,出卖人得请求买受人交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基于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请求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承揽人可以请求定作人给付报酬。
二、返还请求权
1、物权请求权。(1)所有物返还请求权;(2)盗赃物、遗失物回复请求权;(3)占有返还请求权。
2、债权请求权。(1)借用物返还请求权;(2)租赁消灭后租赁物返还请求权;(3)合同解除后给付物返还请求权;(4)占有之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5)所有权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3、用益的返还。所谓用益,除孳息外,包括因物的使用或权利的行使而取得的一切利益在内。主要有:(1)不当得利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利益外,如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并应返还。(2)恶意占有人偿还孳息之义务。
三、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1、代偿请求权
2、让与请求权
3、不当得利之代偿请求权
4、连带债务人之求偿权
五、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1、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必要费用之偿还请求权
2、保管人因保管寄托物而支出必要费用之偿还请求权
3、债权人迟延受领,债务人可请求其赔偿提出及保管给付物之必要费用
4、无因管理人之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5、善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
6、恶意占有人,因保存占有物所支出之必要费用
六、不作为请求权
1、债权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
在上述各种请求权基础汇总,属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实际生活中最为常见。面对一个法律案例,在依次检讨上述请求权基础时,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方能避免遗漏或重复。关于检索顺序,韦喜律师将在明天的文章中进行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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