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GOC Lab是一个专注于区块链治理模式的探索和创新实践的社群,愿景是在社群的协作基础上,为行业提供治理模式、方法、技术、人才的最佳实践和持续输出。GOC Lab成员与引力区社区成员将在每周二定期在群内对治理相关话题深入讨论,借由治理之声讨论会汇聚行业大咖的精彩观点,推动区块链治理繁荣发展。
11月13日讨论问题
中心化仲裁机制对系统有害还是有益?
前提简介:
关于ECAF:之前肖斌给我们介绍过,EOS核心仲裁论坛(ECAF)是解决EOS社区争端的论坛。ECAF受理社区成员提交的仲裁案件,论坛的人员提供仲裁服务,社区成员可以通过仲裁参与治理。
内部机制:ECAF利用了一套相对中心化的机制,有6名通过内部专业评选出来的仲裁员(Arbitrator),每个案件会由1-2位专业的仲裁员来参与仲裁。之后他们通过ECAF向EOS的超级节点(Block Producer)发出案件通知,对某些账号进行裁决或者封停。
ECAF的6位仲裁员都是法律背景或区块链的核心人士,对链上交易,和区块链的基本概念,包括EOS的宪法和仲裁体系都非常熟悉,通常可以做出客观专业的评价,同时作为一个第三方的独立仲裁机构,他们也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利益冲突。
但是弊端也存在。首先因为ECAF的仲裁员人数仅有6位,他们可以同时参与案件数量非常有限。并且所有案件完全取决于他们对事件的评判,比较容易产生偏见,或受到外界的影响。
其次因为他们自己的专业背景,各自的时间成本很高,根据下图可以看到,案件的仲裁费用是很高的。
同时,目前ECAF由于团队内部缺少技术人员,所以导致系统较为老旧,提交的案件是通过网页的表单,并没有一个很明确的公开展示的平台,申诉人对自己的案件状态无法了解。
沟通渠道是通过邮件的方式,相对比较低效,给超级节点推送案件结果的方法也比较陈旧。用陈旧的方式来管理区块链,效率应该大打折扣,有一些极端的情况甚至出现了受害人威胁仲裁员的情况。
但不论如何,ECAF是目前区块链公链里唯一一个真真正正开始运作的仲裁机制。他们向公众证明了链上治理的重要性,也为EOS用户提供了确实的保护。所以ECAF是目前区块链治理中一个很重要的实例,也是区块链治理的先驱者。
Victor:
对于链上是否需要存在一个像ECAF这样的中心化仲裁机构的讨论,已经持续了很久。我个人的结论是:EOS需要一个像ECAF的组织来保护用户的链上的资产和链上权益,拥有可以找回被盗\丢失的数字资产是一条商用区块链所必备的功能。
回到关于中心化探讨的问题上,我认为链上仲裁机构的中心化有利于提升仲裁效率和仲裁正确率。由一群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仲裁从而专业的解决问题我认为没有任何问题。然而建立于去中心化世界的中心化机构似乎是经常被吐槽的一个点,我认为的逻辑是这样的:链上仲裁员的选举,仲裁庭的创立等均需要进行投票,所完成的Case以及调查的过程等也需要放到链上进行保存。同样的,也需要赋予仲裁以真正的链上权益,比如当仲裁庭下发仲裁令之后,BP很长时间没有回应导致该案件的资产被盗,在目前阶段仲裁庭是没有任何办法改变的,但是如果赋予一个BP超时未响应紧急处理机制(限定BP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回应仲裁令,如果不回应则自动通过或拒绝仲裁令)如此可以赋予仲裁以链上权利,真正的拥有链上仲裁权。
我认为的链上仲裁最好的模式是以去中心化的方式选出仲裁员,案件处理的过程以及结果全部放在链上,方便所有人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仲裁庭采用中心化运作的模式进行处理案件,提高效率和专业性,目前的ECAF明显不具备以上。
现在ECAF的处境十分尴尬,一方面自身人手不足,同时所有的仲裁员全是无偿服务,但是案子繁多,社区里的不理解使ECAF屡次成为被喷的对象,ECAF也确实是有苦说不出。(我这么讲肯定有人要喷我了)
区块链仲裁和治理是一个全新的领域,我们每一个人都在探索,ECAF目前的种种弊端我们可以看到,也在积极寻求解决。完完全全的去中心化不太可能大范围的商用,但是完全的中心化则会滋生腐败和低效率,所以以去中心化为基础构建的中心化的仲裁庭有可能为我们提供新的思路。
K:
不可否认ecaf在协助用户找回丢失的EOS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代币争执相对敏感,拥有了私钥就拥有了这个账户的一切。篡改了,就相当于剥夺了这个账号的所有权,代码即法律,线下的治理只能是辅助,不能为用户做所有事情,手不能太长。
另一方面,当用户知道自己辛苦抄写在纸上的私钥可以被修改,ECAF的公信力是否可以覆盖用户的不安全感?
陶庐(GOC轮值治理官):
中心化仲裁机制在EOS生态之中,是一个微妙的存在,断言其有害或者有益,个人以为均不甚妥当;复杂系统里面的某一个或一组变量,往往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影响生态内外的方方面面。如此,会造成评价维度的极度多元化,此益彼损、时损时益,很难对其有益还是有害予以统括性评判,特别是对于EOS这种本身就处于发展初期、形势尚未明朗的区块链生态系统,更是难以一词定乾坤。
而且“6”是双数,不利于最终裁决。这是一个明显的BUG,个人直觉ECAF仲裁员人数至少是11个以上的单数会比较好。
一旦激励存在,ECAF很有可能会形成极度中心化;但若没有激励,ECAF很有可能无法招募足够多的志愿者。这似乎是很难破解的仲裁悖论。
我们承认EOS是复杂无比的巨系统,个人以为,针对内含经济系统的复杂系统,也许我们更加迫切的任务是以全局化视野、深入EOS生态内部,做好做足与治理相关的尽职调查工作:“深海潜艇”式体验与观察、标本尽可能全面的统计、归纳与分析也许是尽调工作的核心。现阶段,没有建立在尽职调查基础上的评判也许很容易蜕变为“高空梦游”式手术刀,不及皮毛、更不可能触及真正的痛处。因此,没有充分调查与深入体察,就做出有益抑或有害的评判,不仅不可能解决具体问题,还有可能会引致EOS生态相关项目方的反感与抵制,从而与GOC的初衷南辕北辙。
针对EOS的中心化仲裁机制,我们更加可靠而有效的做法也许是:用心体察该机制对EOS生态方方面面的影响,结合其实际效用,根据自然而然、自下而上“涌现”的大量数据精准建模,形成基于大数据分析的多维度动态化评判。
假设EOS生态中的某个项目是一个点,与此项目对峙或者有强烈互补性质的另外一个项目是另外一个点,那么,EOS生态自其发轫至今,也许已经形成了无数四维以上层面的线条、面与块团。相应地,治理也许会同构性地呈现出无数四维以上层面的“点线面块”。治理与项目之间,也许从“P2P”即点对点治理开始会更为快捷与有效。
AI客服解决普遍性问题或者已经裁决过的问题,也许是ECAF在增加同性质仲裁机构之外的一个方法。只要AI客服可以解决的问题、处理措施通过一次社区公投,以后就可以大面积处理类似问题了。这样也许可以大幅提升仲裁效率。
ECAF有“法律效力”与效率运作参考程序:1、所有流程上链,保证公开、透明与足够的去中心化;2、基于1形成系列标准;3、基于2试运行仲裁,收集反馈意见、达成共识,返回1。
廿6:
目前阶段,治理还未稳定,为了防止仲裁权力膨胀,可以借助投票限定仲裁权力以及人员任免。后期,随着EOS慢慢发展成熟,为了保证权力不会被滥用,就可以考虑剔除仲裁。所以现阶段ecaf的存在很有必要而且也不会演进成中心化组织。
荒诞艺术家:
我认为目前区块链行业的发展还达不到完全的去中心化,用户资产安全问题得不到解决,没有一种链上的法律机制保护用户财产,ECAF仲裁就需要存在。
陈志:
ECAF处理仲裁案件的公平公开透明,可以消除用户的不安全感,让用户更加信任ECAF 。 我的一个疑问是6人组成的ECAF小组能完成多少案件的仲裁,效率如何提高。
Ocean廖洋阳:
有关中心化仲裁的争议会长期存在,目前来看,ECAF解决了一些问题,不过是否也因此阻止了一些人进入EOS,这得长期看。
茅毅锋:
我说个我自己的实例,其实都是链下治理以及中心化治理的问题,我有个告中币违规投票的案子144号,6月21日提交的,9月份来信说要缴费,也缴了,现在还没下一步。中心化、链下、不透明,都是问题。GOC可以用链上、去中心化来解决相应的问题。
余驰宇:
我觉得GOC治理可以参考下公证或律师见证制度,即授权给部分专业的治理节点从事仲裁或见证业务,该治理节点抵押币作为担保,并由大部分持币人投票产生。一旦经该节点加签或处理的案件出现问题,则对该节点予以重罚。
现实社会中好的治理模式可以优化后移植进区块链,但是必须得清楚其实质。我个人理解仲裁和诉讼是两码事,仲裁应该是没有陪审团制度的,所以仲裁裁决靠投票产生,稍微有点不妥。
沈清(GOC Lab秘书处秘书长):
我的观点是,如果先搁置是否可以有组织可以通过仲裁方式来变更用户资产归属,那么目前需要明确的问题是问题不在效率,而在如何避免中心化。效率再高,但是造成事实上的中心化,对区块链系统的价值损害是巨大的。我倒是觉得可以有多个ECAF类的仲裁机构存在,且先做到公开、透明、上链,可能是当前的一个可行方案,至少是弱中心化,参与仲裁的可以有激励。
有三个问题:
问题1. 区块链世界的基石之一是个人链上资产的安全性,通过仲裁的方式去改变用户资产归属的话,那这还是区块链吗?
问题2. 如果从现实角度出发,在区块链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仲裁这一角色,那么目前的三个关键问题在于 A. ECAF应该是一个还是可以有多个? B. 仲裁组织的产生和授权程序是什么? C. 仲裁员的产生及认证标准是什么?以及如何验证?
问题3:如何防止仲裁组织和节点共同做恶?
如果是从治理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再这里从自己的观点角度出发认为能还是不能,但是如果是在具体执行层面,那就需要依据由社区成员达成共识的文件(规则)来做。
1元不给立案,本质上还是从成本收益上考量的,因为警力有限,所以要办大案要案对公权力机构而言,所谓的收益不仅仅是从“钱”的角度衡量收益的
Alex王东临(书生集团创始人):
仲裁的原则是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仲裁员来决定,比如你我有分歧,只要我们双方同意,可以交给什么海牙仲裁庭之类的远在天边无法触达的仲裁也是可以的,仲裁是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视为双方同意的。例如签合同的时候双方约定争议解决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那就算有一方(例如黑客)是信息无法触达,另一方也可以提起仲裁。也就是说,只要公约、宪章、用户协议等法律文件中已经约定了通过仲裁解决争端,那就算双方都同意了。
如果是EOS宪法规定的仲裁机构,如果你愿意交仲裁费,就可以。这和报警不一样,报警是免费使用公共资源。
其实诉讼也有标的1元的案件,诉讼费是远远高于1元的,法院也受理。有没有特殊意义是当事方自己衡量的。你愿意出1万元来争这口气,那大家就奉陪喽。
何德林:
BM认为,用仲裁找丢失币,会给资产安全带来更大的问题。
现在ECAF的问题,不是效率低下,而是以仲裁丢盗币为目的,带来的,BP可以不经私钥动用别人的财产。一旦,丢币和盗币在仲裁处理的范围内,就必须授予BP超级权限。
结 语
GOC Lab成员与引力区块链社群成员认为仲裁的原则是争议双方同意交由仲裁员来决定,比如你我有分歧,只要我们双方同意,可以交给什么海牙仲裁庭之类的远在天边无法触达的仲裁也是可以的,仲裁是可以通过事先约定的仲裁条款视为双方同意的。如果一方找不到人或者对方不愿意进行仲裁协商,那么仲裁机构将名存实亡。ECAF可以有多个ECAF类的仲裁机构存在,且先做到公开、透明、上链,可能是当前的一个可行方案。
谁适合加入GOC L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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