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11

在现实生活中,名字是公民的符号,是公民意志与人格的形式表现。

签名应注意两个问题:

一是有人除了身份证上的法定姓名外,可能还有多个供他人称呼的名字,比如小名、乳名、别名、曾用名等,从法律角度考虑,使用法定姓名之外的名字有引发争议的可能,需进一步证明名字与行为人等同;

二是现在社会流行艺术签名,一个识别不出字眼的签名在法律上如何明确行为人身份?所以清晰可识别的签名是法律的必备要素。

盖章

在民事活动中,该私章的不在其数,与签名相比,盖章在法律上的风险也是很大的。

一是如果私章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备案登记不具有公信力;

二是私章是与人分离的,不像签名因个人笔迹有别而“字如其人”,所以盖下的私章是否代表本人的意思难以确定;

三是私章容易伪造,当事人可能因此主张对方所述完全与己无关。

按手印

关于按手印,现代社会一般不会单独使用,除非当事人不会写字,按手印的好处在于明确身份这一点可做到“毋庸置疑”,因为每个人的指纹具有绝对唯一性,但需要借助高科技才能识别,所以其缺陷不能忽视。而且按手印不易体现个人的自由意志,像旧社会的刑讯逼供中,屈打成招的最后一步就是人的手印“被”按在罪状上。

在司法实践上,最为慎重的选择就是签名与按手印的结合。签名是个人自然的书写流露,是个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可也有行为人事后不认可他人代签的情况,而按手印虽不易识别,但其确定身份的作用某种程度可一举定纷争,因此,签名与按手印相结合能互取其长,互补其短,是规避风险的实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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