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组织者被撞身亡,酒友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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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9月3日是被告李某生日,姚某作为朋友组织另外三个朋友王某、王某某、赵某共同就餐饮酒为李某庆祝生日,席间没有劝酒和恶意灌酒行为。姚某酒后提前离房,独自骑自行车行驶至武安市中兴路与东环路交叉口时,因醉酒与货车相撞后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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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故发生后,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决交通肇事车主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费用52万余元。之后,姚某的妻儿、父母以李某、王某、王某某、赵某四人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四被告与姚某同桌饮酒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姚某醉酒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承担赔偿责任。

          武安法院城关法庭受理该案。起初,四被告非常抵触,始终不与办案法官见面,他们觉得生日聚会是姚某组织,姚某应该对自己以及同桌饮酒者承担必要的注意义务,姚某酒后发生事故他们不应该担责。办案人员遇到这种情况并没有放弃,而是多次到四被告家中做工作,针对四被告不同的家庭情况等进行耐心细致的工作和释法明理,最终取得了四被告的理解。而后,四被告一同看望了姚某的父母,进行了适当赔偿,得到了谅解,最终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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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

      在此案中,姚某系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具有保护自身安全的意识和能力,酒后骑自行车的行为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其本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至于过生日的李某以及应邀参加聚会的其他三人,因没有举出确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对姚某酒后骑自行车尽到了劝阻、注意、提醒的义务,对于姚某发生的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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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聚会、工作应酬,饮酒必不可少,然而饮酒后一旦出现意外,不论是组织者还是参与者,作为共同饮酒者都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提醒大家,聚餐饮酒一定要提高警醒,对自己负责,对他人重视,将安全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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