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步骤办理职务犯罪案件

首发于无讼  作者何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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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底,刑事辩护工作给我很大的惊喜,手中同时办理了4起职务犯罪案件,一起涉嫌贪污、行贿罪,一起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罪,一起涉嫌贪污罪,一起涉嫌挪用公款罪,四起案件均在审查起诉阶段。这样的机会,与我而言可遇不可求。这样的案件锤炼,必须好好珍惜。因此,要在思想上重视,在紧张的工作中应坚持将大部分时间用在此类案件办理上;要在行动上总结,总结四起案件的相同点以及不同点,进而理清思路、确定辩点,更好地服务于当前乃至未来的辩护工作。

除了惊喜,笔者又诚惶诚恐,害怕不能真正确立辩护思路、不能真正直击控方要害、不能提出逆转性的辩护观点......持续了几天的迷茫、彷徨。在自我调整下,意识到之所以困惑,是因为“想得太多,做的太少”。于是乎,就有了此篇关于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思路的总结,目的是为了行动起来。

一、案件事实:了解--发现问题--概括摘录--解决问题

以上过程的正确顺序是:

首先,翻阅1到3遍卷宗,进而对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基本上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再去翻阅卷宗,比如贪污罪中的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客观行为与结果“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责任形式“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卷宗中是否有证据证实,每一个待证事实的证据分布、证明程度以及证明标准,目的是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应通过检索资料进行专题论证,比如是否构成贪污罪、是构成贪污罪还是其他罪名。不构成贪污罪或者构成较轻罪名的具体理由何在。在制作阅卷笔录之前,应对案件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了然于胸。

然后,概括摘录证据。这也是刘主任对笔者提出的要求,对于证据的类型以及证明内容做到简要摘录,重点将精力放在寻找辩点、律师意见制作上。知易行难,尤其是养成了大范围摘录证据的习惯,仿佛不一个字一个字敲打,就不知证据证实的内容、证明程度。实际上,这是一种假象,应丢掉这种习惯。多看裁判文书,按照里面对证据的归纳方法,制作阅卷笔录,防止辩护工作的本末倒置。

最后,运用刑法、证据法知识解决问题。定性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律师意见的具体理由是什么,如何结合法律规定、案件事实、证据有力论证。如果回答了以上问题,律师意见还会没有吗?

二、审查证据: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及辩解

证据审查作为辩护工作中的一环,再细致也不为过。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据类型一般包括:书证,比如:证明嫌疑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书证(其所在单位的主体信息,任免文件、程序)、证明公款来源的记账凭证及相关附件、证明公款去向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证人证言,证明嫌疑人实施过贪贿行为;嫌疑人的供述及辩解,证明其职务犯罪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

以上证据类型的证明力大小顺位应是:书证、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及辩解。笔者第一次办理贪污案件时,刘主任就反复提示笔者这一点。最近又通过查看职务犯罪的刑事判决书发现这一规律,十份职务犯罪判决书中,有九份在法院认定上述事实证据部分会采用以上顺序。所以,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应按照此证据顺序进行审查。

以上三类证据,最客观的莫属于书证。以嫌疑人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中工作人员,通过套取公款形式进而贪污举例:应通过有无经上级或者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同意的文件确定嫌疑人是否属于间接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应通过套取公款的记账凭证审查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及数额是否客观;应通过嫌疑人的银行交易明细查看公款是否最终流向嫌疑人,进而确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在此基础上,审查证人证言、嫌疑人供述及辩解与书证能否印证以及印证程度。如不能印证,则可以做罪轻乃至于无罪辩护。

三、解决问题的重要一环:检索资料

如果具有足够多的职务犯罪案件辩护经验,无需进行检索资料,在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后,完全可能几分钟完成辩护词。但由于笔者不属于前者,故还需检索资料、专题论证。以笔者最近办理的案件为例:

笔者通过翻阅卷宗、会见嫌疑人后发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基本上无异议。但是定性存在很大争议,贪污还是私分国有资产还是违反财经纪律?带着此疑惑,笔者做了以下检索工作:

首先,检索了刑事审判参考中对此问题的分析,进而能够根据事实和证据清楚的论证以上三者的分界线;

其次,查阅案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刑事案件”“私分国有资产”“2016”“判决书”“中院”为关键词,检索到8份判决书,认真查看完,发现虽然在新贪贿解释没有对私分国有资产提高立案标准数额的前提下,其所判处刑罚比已经提高了立案标准数额的贪污罪轻。

最后,查看贪污贿赂犯罪的专业书籍。正本清源,从源头上予以理清。此做法,是通过朱明勇律师的《无罪辩护》中领悟到的,如果不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怎样突破控方证据,怎样使司法机关采纳律师观点,怎么真正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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