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20170611

上有毫发之意,则下有丘山之取。

1、公报案例学习

信托资产:信托财产不仅包括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而且包括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故该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受托人利用受托资金购买的涉诉股票收益权也属于信托资产。

信托资产的“确定性”要求是指:信托财产从委托人自有财产中隔离和指定出来,而且在数量和边界上应当明确,即,信托财产应当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以便受托人为实现信托目的对其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本案中受托人与相关方签属的协议约定:股票收益权内容包括***股股票的处置收益及股票在约定收益期间所实际取得的股息及红利、红股、配售、新股认股权证等孳息。该约定明确了受托人所取得的涉诉股票收益权的数量、权利内容及边界,已经使得受托人取得的涉诉股票收益权明确和特定,受托人也完全可以管理运用该股票收益权,故该信托资产是确定的。

2、[无讼阅读]

不动产物权不是登记的产物,不是登记行为或登记机关所赋予的权利,不能认为房屋所有权登记于某人名下后,其就拥有了该房屋的真实所有权。

用智能电话录音收集合法证据: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电话最好是在电信或移动等公司实名登记的号码,录音内容完整反映债权债务或其他民事权利义务),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当然,录音作为唯一证据的情况还是有被法院排除的可能性,将录音证据与借条、欠条、合同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达到证明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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