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系部门规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的规定,案涉质押合同不因《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而认定无效,据此主张盱眙农商行无质权亦无相应法律依据。故二审判决未适用该规定的第十二条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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