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证户口办理

户口市内迁移

办事程序

居民因婚嫁、搬迁等原因,需在市区和同一县(市)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按“人户一致、正当合理”的原则,由迁出地派出所开具《迁移证》后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实行“网上迁移”的地区,可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申报材料

  1. 户口簿
  2. 身份证
  3. 结婚证
  4. 房屋租赁证或产权证
  5. 16周岁以上迁移人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

产权证办理

办理产权证需要提交资料

  1. 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 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
  3. 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第四联(房产交付联)原件
  4. 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指开发商已领取分证的)或所购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指开发商领取总证的)
  5. 购房人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如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提交一方身份证及双方财产约定书(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定约定书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购房人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单身声明具结书;购房人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及监护关系证明文件(父母子女、配偶关系证明、监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购房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
  6. 若为经济适用住房,需提供准购证原件

办事流程

  1. 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办证大厅受理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2. 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持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到14-17、43-48号窗口办理契税手续,契税交费在28号窗口
  3. 申请人携“受理单”、《浙江省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申办交易联原件、“纳税申报受理单”、“浙江省契税专用交款书” 及身份证原件到29-31号窗口缴费后在二楼发证窗口领证(立等可取的在二楼缴费及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您可以登陆:http://www.hzfc.gov.cn查询办证结果。

承诺期限

自受理单开具起,已领取分证且无按揭记录的单套房产单道手续40分钟,其他11个工作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收费标准

  1. 登记费:商品住宅房(申请人承担)80元/每套、经济适用住宅房(申请人承担)40元/每套(根据杭政函[2008]211号文件精神,套内面积140m2以内的普通商品住宅房从2008年10月14日至2009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商品非住宅房(申请人承担)550元/每件,印花税5元/本;(根据发改价格[2008]924号、浙价费[2008]250号、杭价费[2008]203号和杭财综[2008]822号
  2. 如需在杭州日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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