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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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宏泰会计师事务所司法鉴定资格已被取消,为何还被那么多部门青睐?

2020-01-17 13:51:19

河北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中到底蒙蔽和坑害了多少人?

一、河北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名义长期违法鉴定,并造成严重后果

河北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常德)2012年以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名称在河北省司法厅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按照规定每年需要检验合格并登入当年《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才能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执业活动。经记者调查,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未登入2014至2017年度《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河北省司法厅于2015年8月网上公示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暂停营业,2017年10月依法注销。程常德(身份证号130102194306070315),郝淑珍(身份证号130102194411061840),杨洪武(身份证号130105197110301233)相应不能接受司法鉴定案件委托开展执业活动。可该机构却长期利用公安关系网从事执业活动,在经济纠纷及刑事案件中出具虚假报告,借此获利,甚至制造冤假错案!

2015年11月,程常德、郝淑珍、杨洪武在明知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已被河北省司法厅公式,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情况下,却受鹿泉区公安局办案民警的委托,插足河北智华博立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之间的经济纠纷,在没有司法部门注册和税务局的资质认证,没有任何账目及会计凭证,不遵照最基本的“票、证、帐”齐全的鉴定规则的情况下,出具了河北宏泰(2015)鉴字第83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直接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涉税四十七万余元),作为唯一有效书证被鹿泉区检察院、法院采纳,董事长田华在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由法院或者税务机关进行认定,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没有资质就“是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进行鉴定。可报告鉴定人程常德、郝淑珍等在没有鉴定资质、逻辑主体明显错误、数据统计错误、伪造签名等明显漏洞的情况下,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三条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公安、安全、司法机关决定委托鉴定的,由公安、安全、司法机关从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建立的分类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名册中抽选,并向被选中的司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出具委托书”、“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不得超出其职责范围从事司法鉴定,不得从事与其技术能力不相称的司法鉴定”。可该司法鉴定中心却胆大妄为,顶风作案,不知蒙蔽坑害了多少人!

另据记者网上查询,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的单位如下:邯郸(主要为武安市)和石家庄(鹿泉区4起,新乐1起).

1、2017年9月14日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经过“竞争性谈判”,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中标88万元为武安市公安局经济案件司法鉴定(河北政府采购网采购中标编号0413048120170914006);

2、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404号。2017年,被告人胡保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4人,协议金额1387000元,集资人实际缴纳资金1387000元,未归还1291500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3、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刑终39号。2016年11月,彭忠朝、张子荣、张园园、李乃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经河北省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审计(2015鉴字第15号、33号),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自2012年1月份至2014年8月份共涉及集资户278人,共集资2685770523元,已退还资金本金1413269917.37元,共支付集资利息725337187.09元,未退还集资本金1269500605.63元。

4、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终348号。2016年8月25日李彦平、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经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2012年1月至2014年8月份的会计账簿资料进行审计,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河北广纳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共涉及集资户2032人,共集资2760094504元,已退还集资本金1413269917.37元,共支付集资利息725476687.09元,未退还集资本金1346824586.63元。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2015)15号、30号、79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李云香以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义吸收存款的数额及吸收存款的资金用途。邯郸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非法集资数额是依法经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审计得出的结论,客观、真实、有效,应予采信。”

5、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终338号 。2016年刘利梅、段成锁、靳更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鉴字第01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2年1月—2014年8月期间,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集资户278人,涉及资金2682770523元,已退还集资1413269917.37元,支付利息725337187.09元,未退还集资资金金额1269500605.63元。 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2015)鉴字第08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2012年1月—2014年8月,中间人刘利梅组织、指挥他人为河北银信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面向社会吸收公共存款,涉及资金合同金额5200万元,实际到账资金4964万元。截止2015年1月31日,尚未归还本金4954万元。

6、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4刑终431号。2016年9月18日刘晓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刑事裁定书;经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截止案发集资金额达5549万元,已归还本金1109万元,未归还4440万元。

7、2016年6月22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李红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集资资金借款协议金额66680250元,集资人实际缴纳资金66279500元。

8、2016年6月22日,武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连庆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非法吸收公共存款173732977元。

9、其他经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的部分案件

(1)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32号 马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第200号 暴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3)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刑初454号 闫绍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4)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390号 孙二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5)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第228号 段某明、张某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6)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刑初第129号 郑宝忠、王尊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案

(7)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3号 张香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8)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403号 赵晓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9)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356号 王鑫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0)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33号 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1)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刑初86号 李宁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2)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196号 张海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3)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10刑初75号 枟秋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4)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2018)冀0402刑初16号柏艳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5)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终字第191号韩保英、韩保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

(16)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142号 李炳照职务侵占案

(17)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45号 陈林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8)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130号 孔军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19)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374号 杨华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第216号 张某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1)武安市人民法院(2017)冀0481刑初289号 闫彩恒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2)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刑初字第247号 王冬冬、杨丽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3)新乐市人民法院(2019)冀0184刑初62号 安红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4)武安市人民法院(2018)冀0481刑初337号 李晓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5)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刑终117号 温增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审案

二、因在其他经济案件中出具虚假证明,2019年7月9日,河北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被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027800元,案号(2019)冀0191执69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河北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不仅违法而且明显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及非法经营罪,甚至涉嫌合同诈骗罪,但被骗的对象却是公安机关。而且如此明显的被骗,被骗者至今却无动于衷,实在令人费解!尤为重要的是,一个非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怎能保证真实性、可靠性?那些数额特别巨大(甚至高达近二十七亿)的案件涉案金额竟是竟是采纳不具鉴定资质的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出具的意见书而定,实在令人费解!而且根据网上可见的意见书编号,河北宏泰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应该还出具了大量的网上无法查看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其造成了多少枉法判决,侵吞了多少国家资产,是谁在后面为河北宏泰当充当保护伞,以至于河北宏泰竟敢如此无法无天,胆大妄为,当真细思极恐,令人毛骨悚然!!法律的尊严何在???(启明新闻记者刘付海河北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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