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最近忙到屎了,但写作和画画必须坚持。

在这个年龄和阅历,决定一件事情是经过审时度势、前后关系和影响判断,结合自己的情况和发展方向综合做出的。因此,坚持、隐忍、实操称为最接地气的生存方式。

so~继续。看自己能坚持多久。

今天谈谈关于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

我国于2013年8月27日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于2015年7月1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5年10月16日,我国向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交存了《公约》批准书。 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公约》将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是由经合组织(OECD)发起的,共6章32条,规定的征管协作形式包括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但允许缔约方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作出保留。考虑到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及税收征管实际,我国在《公约》批准书中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包括邮寄文书)作出了保留。因此,我国税务机关主要是与其他缔约方开展情报交换协助。

税收情报自动交换是有标准的,自从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FATCA)颁布以后,美国的一些国外高净值客户就非常敏感,担心其在中国的金融账户信息被披露。如今,OECD与G20共同配合,在此基础上制订了要求更高的自动交换标准,那就是2014年2月13 日OECD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以下简称《AEOI标准》)。

面对此种情况,高净值客户该如何应对?以后会找时间做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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