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吐槽下这个敏感词。。。
法律条文都过不去。。。。
说国家全称也不行。。。。

转载来自:
https://www.freebuf.com/column/222461.html
https://baike.baidu.com/item/%E9%9D%9E%E6%B3%95%E4%BE%B5%E5%85%A5%E8%AE%A1%E7%AE%97%E6%9C%BA%E4%BF%A1%E6%81%AF%E7%B3%BB%E7%BB%9F%E7%BD%AA

最近总会有些莫名奇妙的问题困扰我,又找不到合理的解释:

尝试爆破计算机系统算不算犯罪?
漏洞利用不成功算不算犯罪?
寻找漏洞,测试的过程算不算犯罪?

这些问题都是有共同点的:他们在实施进入的过程,但又没成功。

我联想到小偷进门,他可以尝试从窗户上不断的挤进去,也可以在门上尝试开锁,如果这个过程被发现是不是会被抓,又怎么定罪?

之所以要去想这个问题,我还是考虑到大多数的GJ在时间上来说,前期的探测时间会长,而且是容易发现的,如果这个可以定罪,那么将会减少大量的犯罪,GJ事件也更容易认定。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在GJ检测和阻断、取证定位上做的还不够好。

关于RQ犯罪法律_第1张图片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根据《ZHRMGHG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破坏,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实际能构成其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ZY*人员,如计算机程序设计人员、计算机操作、管理维修人员等。

犯罪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对象为各种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因操作疏忽大意或者技术不熟练甚或失误而致使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应用程序遭受破坏,则不构成本罪。至于其动机,有的是显示自己在计算机方面的高超才能,有的是想泄愤报复,有的是想窃取秘密,有的是想谋取利益,等等。但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特别要注意的是,不管动机如何,不会影响本罪成立。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和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后果严重的行为。根据本条规定,包括下列3种情况: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

立案标准:

1.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2.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

3.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

刑事责任: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