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各地发生多起境外输入病例被立案调查事件,在什么情况下,境外输入病例会被立案调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五部门联合发文明确隐瞒疫情等六类行为将被定罪
文|《财经》记者黄姝静俞琴王丽娜实习生刘梓桐
编辑|鲁伟
截至3月15日24时,中国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23例。与此同时,多地都在严防疫情“倒灌”,全国已有多起境外输入病例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
据《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16日,北京、浙江、河南、甘肃、宁夏5地已通报6起“境外输入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被立案调查”事件,至少涉及15名入境人员。
上述确诊病例涉及的人员之外,与之密切接触者的数量更为庞大——在宁夏首例被立案调查的境外输入病例中,截至2月27日,已发现189名密切接触者。
3月15日,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蓓称,境外输入已经成为北京市疫情防控的主要风险,境外输入病例也成为北京市新增确诊病例的主体。为有效防范境外疫情的输入和扩散,首都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将采取更加严密有力的措施。
《财经》记者发现,上述6起被立案调查的境外输入病例,均涉及瞒报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是,入境时未按规定如实申报健康状况;二是,回国后未按规定向居住地相关机构或社区报备。这15人主要涉嫌违反《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他们所涉罪名并不完全一致,有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有的是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被立案。
当前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期,哪些行为将被定罪处罚?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回应了近期备受关注的境外输入病例中的涉罪问题,明确隐瞒疫情等六大类行为将被定罪。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浩告诉《财经》记者,《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均对隐瞒疫情等违法行为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在适用时确实存在选择问题。因此会存在不同部门,面对相似违法情形,适用不同法律的情况。“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两者的重要区别在于量刑。前者存在量刑区间,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后者为三年以下。
六起境外输入病例被立案调查,为什么?
境外输入病例被立案调查的案例越来越多,公众普遍关注的是,在什么情况下,境外输入病例会被立案调查?
3月4日,廖某君、廖某海等两家一行8人,自意大利乘机抵达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其中,4人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
据北京警方通报,廖某君和廖某海是姐弟关系,两家人长期在意大利经商。2月下旬以来,廖某君、廖某海相继出现发热、干咳等症状,在登机前使用药物退烧降温。此外,家庭成员中,有人未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健康申明卡》,“给同机人员造成传染风险”。3月6日,顺义公安分局以廖某君等人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依法开展立案侦查。
这是《财经》记者通过公开信息检索,发现的较早的境外输入病例被立案调查案例。据《财经》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共有6起境外输入病例被立案调查事件,共涉及15名入境人员。
上述6起案例中,北京通报有2起,除前述廖某君案外,北京另一个被立案调查的王某某病例,直到入境多日后,才出现症状。
根据通报:3月4日,王某某乘坐TG614航班返回北京。3月7日,王某某出现发热、咽痛、乏力、头痛等症状,去医疗机构就诊,但血常规和CT检测未见异常。
3月12日,广东省疾控部门告知王某某,其在泰国旅游期间一同伴回国后检测为新冠核酸阳性。3月13日,王某某由120救护车送至东方医院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院区隔离,经大兴区疾控中心检测结果为核酸阳性,后由120救护车转运至大兴区人民医院。3月14日诊断为确诊病例。
北京市疾控中心3月15日发布消息,王某某未向社区报备私自去泰国旅游。自泰国返京后,亦未按规定主动向社区报备,“隐瞒行踪,没有按要求自觉落实好居家隔离措施”。目前针对隐瞒行踪相关责任人公安部门已立案调查。
北京之外,还有多地通报境外输入病例被立案调查事件。3月14日,宁夏中宁县公安局通报:确诊新冠肺炎人员丁某某于2020年2月下旬自伊朗返回国内。对于丁某某被立案调查的原因,通报仅提到,“入境时存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情形”,未描述具体违法细节。
除宁夏这份通报外,《财经》记者发现,其余5份通报显示,当事人均有瞒报行为,但他们所涉罪名并不完全一样。如北京通报的廖某君案例,及河南、甘肃、宁夏、浙江通报的4起案例,均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而宁夏通报的案例,当事人因涉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被立案。北京通报的王某某案例则未提及所涉罪名。
面对境外输入所带来的防疫风险,多地升级对此的防控措施。以北京为例,当地宣布,自3月16日起,所有境外进京人员,均将转送至集中观察点进行14天的隔离观察,隔离人员费用需自理。
除实施集中隔离外,北京新增升级措施还包括,即日起,首都机场全部国际及港澳台地区进港航班,均停靠首都机场T3D处置专区。全部入境人员严格落实《健康申报卡》填报,实施全员、全项、电子化、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形成全方位、全链条、全闭环的立体防控体系。
北京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蓓在前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对虚报信息、隐瞒病情,造成疫情传播的人员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纳入信用体系。
六类行为将被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3月16日联合发布的《意见》明确了境外输入病例中的部分涉罪问题,将六大类主要行为所涉罪名明确为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晨光对《财经》记者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国境卫生检疫法》对检疫传染病进行了界定,所谓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王晨光介绍,此前的1月20日,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因此,这次《意见》将新冠肺炎纳入检疫传染病。
《意见》规定,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的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意见》明确,六类行为将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具体包括“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法律规定的卫生检疫和卫生处理措施的”、“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些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上述六类行为中的前两类因近期多次出现在各地通报中,尤其受到关注。如前所述,此前各地通报的被立案调查的境外输入病例中,所涉罪名并不一致,有多起病例是以依据《刑法》《传染病防治法》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予以立案。
盈科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马德军告诉《财经》记者,法律界人士包括法官、律师等都认为存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竞合问题,多数认为应当依法从一重罪处罚(从犯罪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选择其中的重罪来定罪量刑),但从这次《意见》来看,只要是在入境中发生的该类行为都应当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马德军认为,《意见》将前述六种行为方式纳入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范围,具有立法推定的意义,也就是从立法上具有了这六种行为方式就推定具有犯罪的主观过错,除非有证据能够推翻。从这个角度上看,“《意见》有利于更有效的依法惩治该类行为,有利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针对各地升级防控措施,尤其是对于入境人员集中隔离,王晨光认为,“这是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并结合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国际卫生条例》,涉及到国际层面的防控,更强调依法、科学、有序防控。”
王晨光解释,《国际卫生条例》提到,限制有嫌疑但无症状的个人或有嫌疑的行李、集装箱、交通工具或物品的活动和(或)将其与其他的个人和物体隔离,以防止感染或污染的可能传播;“嫌疑”指缔约国认为个人、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或邮包已经暴露于或可能暴露于公共卫生危害并且有可能是传播疾病的可能来源。
中国的《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也明确提到“染疫嫌疑人”,即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因此,嫌疑人的范围比国内的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范围要宽泛。“考虑到新冠肺炎在全球范围内暴发,有必要采取更严厉的观察措施。” 王晨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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