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财经》记者马霖 张欣培 王颖 余乐 《巴伦》中国撰稿人 吴海珊
编辑|余乐 陆玲
4月27日,一则“瑞幸咖啡或被工商、公安部门接管”的传闻在企业界流转。瑞幸咖啡当天下午在其官方微博上发布声明称:“公司正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瑞幸咖啡经营情况相关工作的了解。公司及全国门店运营正常。”
上述声明未明确指出参与调查的中国具体监管部门是谁。据《财经》记者了解,过去一段时间,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已经牵头对瑞幸事件做了大量的调查工作,但对瑞幸的核查涉及方方面面,不只是证监会一家在采取行动。另有报道称,中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人员,于4月26日对瑞幸的厦门总部进行了调查。对此,瑞幸咖啡方面未予以回应。
瑞幸咖啡4月2日自曝22亿元财务造假以来,引起了中美两国证券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并对在美上市的中概股公司整体声誉造成损害。近日,美国证劵监管等机构要求中国主管部门对于海外上市公司必须行使必要的监督管理,否则他们有权对所有在美的上百家中概股进行集体核查。接近监管机构的权威人士表示,若事态如此演变,对于所有中概股都将是巨大麻烦,海外上市公司可能集体折戟国际资本市场,中国各方面的损失将不可承受。
《财经》记者了解到,近期,中国有关监管决策机构对瑞幸咖啡造假事件有较多内部讨论,最终下决心彻查,希望可以给各方面一个负责任的交待。因此中国证监会依据有关协议约定,对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出现的财务造假等问题进行调查,这将有利于肃清违法违规者,维护市场秩序。
瑞幸办公运营暂无异常
4月27日上午的业内传言称,瑞幸咖啡已被公安、工商全部接管,全部数据上交。
有知情人士否认了“接管”的说法。“现在国家监管部门对瑞幸进行调查,只是一个正常的程序,瑞幸也在积极配合调查。”该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
“工商、公安都无权接管企业,只能依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财务造假如果涉嫌诈骗,公安机关可在立案后依法侦查。如果存在工商违法,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法立案进行行政调查。但介入调查的前提都是立案。目前并没有看到瑞幸咖啡被立案的消息。”北京格韬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杨红伟表示。
瑞幸咖啡的日常办公和运营目前没有受到影响的迹象。《财经》记者于4月27日上午赶到瑞幸咖啡北京总部,这里也是神州优车的办公地点。在办公楼下,时而可以看到戴着Luckin Coffee工作牌的员工下来取快递,或者散步休息,看起来员工的工作一切如常。
就瑞幸咖啡是否被工商、公安部门接管,以及是否有相关人员进入,记者询问了瑞幸咖啡员工,多位员工表示,“没有这样的情况。”也有员工表示不清楚。瑞幸咖啡公关人员并未回复《财经》记者的询问。
记者询问了瑞幸咖啡所在办公楼的两位保安人员,保安人员表示,没有工商、公安人员进入,没看到异常情况。
一位北京瑞幸咖啡门店人员,以及一位瑞幸长沙店咖啡师分别向《财经》记者表示,门店经营一切正常,没有听说被工商或公安接管的事。上述咖啡师表示,“销售情况跟以前差不多,没有前段时间(造假新闻爆出时)那么火爆了,跟以前一样,单量还可以。”
瑞幸北京一家小鹿茶加盟商告诉《财经》记者,店内经营一切正常,瑞幸小鹿茶北苑直营店工作人员也表示,店里在正常经营,但和总部相关的信息无法透露。
4月27日,《财经》记者也拨打了瑞幸厦门总部公司的电话,但电话无人接听。
有望改变中概股“监管死角”现状
由于中美司法管辖权的问题,在美国上市的中国公司(即“中概股”)长期以来成为了一定程度上的“法外之地”。中概股从2010年开始频发财务造假事件,也多次遭到美国监管部门的调查,但由于公司主体和管理层都在中国,美国方面的调查和处罚往往无法落实。
“中概股是一个监管的死角,一个‘三不管地带’,”美国龙昌会计师事务所(MaloneBailey LLP)管理合伙人秦晓东对《财经》记者说。“中概股造假比中国 A股造假还要多,就是因为中概股没有人来处罚。这些人都在中国,美国监管部门怎么处罚?”
这个监管制度上的问题,近年来正在中美证券监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开始有所改变。
2020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中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其中第二条第4款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该条规定被认为赋予了证监会“长臂管辖权”。
在瑞幸自曝财务造假后第二天,中国证监会就表态称,“对瑞幸财务造假行为强烈谴责。将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对相应情况进行核查,坚决打击证券欺诈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
4月15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融委)召开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由国务院副总理、金融委主任刘鹤主持。针对最近一段时间,一些上市企业无视法律和规则,涉及财务造假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恶劣行为,刘鹤表态称,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4月22日,银保监会对瑞幸造假事件的回应是,“对财务造假行为始终保持零容忍”。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曹宇指出,“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性质恶劣、教训深刻,银保监会将坚决支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依法严厉惩处。”
4月24日,证监会罕见一天发布两则公告,从上市前现场检查到上市后严打财务造假,向市场传递出严惩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强烈信号。
业内人士预计,从最近监管层频繁的表态中可以预见,对瑞幸咖啡的处罚力度或超出市场想象。“此前像瑞幸这样的中概股,从未被国内监管全面调查,这是首例,”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金融律师董毅智说。“由此可以看出监管部门打击造假行为的决心,这也是新《证券法》修改后,强监管理念的最直接表现。”
董毅智律师分析道,瑞幸注册地虽然不在中国,但它是非常典型的中概股架构,实际经营地、企业管理层大部分的员工和经营场所,企业的全部市场都在国内。因此中国监管部门的介入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也充分尊重了事实。
“在国际化的趋势中主动监管,甚至加强长臂管辖,才更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有利于更多的中国品牌走向世界,有利于打造真正意义的跨国企业。”董毅智说。
“根据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请求,证监会最多发挥的是执法配合工作。在处罚上,基本上以国外处罚为主。”杨红伟向记者指出,境内投资者如果就民事赔偿通过境外民事诉讼处理,就不宜再行在国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行政处罚、刑事责任如在境外已被追究,国内追究时应当予以减免。
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向《财经》记者表示,瑞幸事件的处罚要分国内、国际两个层面。境外会依法追责、起诉、赔偿。根据美国法律,瑞幸恐怕面临严重处罚。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8条规定,鉴于瑞幸存在重大欺诈且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权直接对瑞幸按不超过5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两者中最高者作为处罚金额进行民事处罚。民事处罚金额并不高,但是财务造假还需要面临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责任。
根据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条、1933年《证券法》第17条以及之后大量的私人诉讼司法实践案例,瑞幸证券的购买者可将瑞幸及主要高管作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巍告诉《财经》记者,工商调查是查公司的营业违规问题。如果中国证监会正在介入瑞幸的调查,这个调查对美国方面的监管、诉讼行动影响有限。因为根据中国法律,中国证监会查到的证据不能随便出境,因此,目前证监会的调查对美国SEC可能的调查以及已经开始的股东诉讼影响不大。如果证监会与SEC进行监管合作,那么这些证据也许可以用于境外监管、诉讼行动。
中概股财务审计底稿之争
美国SEC在2020年4月21日发布的声明中也指出,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在获取对在美上市中国公司进行审计所需的基础工作文件方面能力有限,无法获取中国公司的审计底稿。
事实上,中美在跨境审计监管谈判由来已久。2013年,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与PCAOB签署了执法合作备忘录,中美审计跨境执法合作破冰。
根据此备忘录,对于在PCAOB注册的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如果其在美业务涉及到有关案件需要调取会计底稿时,中方可有条件提供。但这类底稿只限于调查执法涉及案件的文件,对于美方最希望突破的现场检查参与问题上,中方没有松口。
2018年12月,SEC和 PCAOB就曾发布联合声明,表示对于业务在中国的美国上市公司,获取信息仍存在挑战。PCAOB在其网站公布了224家美国上市公司,其审计师位于PCAOB检查存在障碍的司法管辖区,其中约200家公司的审计师在中国。
大成律师事务所范兴成律师表示,中国审计机构在面临PCAOB或SEC要求其提供审计工作底稿检查要求时,确实面临一些中国法律风险,比如违反国家保密法的风险,如果审计底稿涉及到国家秘密,则审计机构有保密义务;违反档案管理相关法规的风险;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风险,如果审计底稿中有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擅自向境外披露。
“这在客观上增加了SEC调取中概股工作底稿的难度,而且中概股公司上市主体大多注册在离岸地区,这对于中国证监会来说,除了境内通过VIE结构控制的经营实体外,也有鞭长莫及的难点,一定意义上存在监管的双重盲区。”有业内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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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刘思言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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