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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5年的多轮法庭较量,南北“露露”之争又添“番外篇”。
近期,承德露露发出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起诉原高管0元转让子公司,要求其赔偿1.08亿元。
为此,小编咨询了法律专业人士,回顾“南北”露露此前的几次法庭较量,探讨此次巨额索赔胜诉有几分。
同根相生,为何对薄公堂?
承德露露此则公告称,公司原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王宝林、王秋敏二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公司的名义,秘密与关联企业露露集团、汕头市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及香港飞达企业公司签订的《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等关联交易合同”,要求两人赔偿关联交易给承德露露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08亿元。
公告详细列出两人6条损害公司和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包括不经资产评估作价程序,不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以“零元”对价转让原告公司持有的露露南方公司的51%股权及实际控制人地位等。
公开资料显示,王宝林和王秋敏是承德露露的创始人。其中,王宝林于1997年至2010年任职,是当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秋敏则于1997年至2014年在公司担任总经理,2014年8月至2016年担任副董事长。
针对这一起诉,两位原高管日前在朋友圈发布了一份书面声明。两人在声明中表示,对于承德露露指责,感到“震惊、委屈和无比地愤怒”。
追根溯源,要从1996年讲起。
彼时,为了开拓南方市场,露露集团和香港飞达企业公司合资成立汕头露露,也称为南方露露。1997年,露露集团改制将承德露露打包上市后,汕头露露的控股权也由露露集团转至承德露露手中。
承德露露上市不到三年,子公司汕头露露发生巨亏。2001年,承德露露将其持有的汕头露露51%股权,又转回给露露集团,因为香港飞达独家投资引进利乐装生产线,集团也独家授予汕头露露的利乐包杏仁露加工业务。
2006年,承德露露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国有股份彻底退出上市公司,万向三农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按照汕头露露的说法,2001年底和2002年初,相关的四方,即露露集团、承德露露、汕头露露、香港飞达先后签署了《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就汕头露露对“露露”相关的商标、专利和字号的使用、产品和销售市场划分以及使用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规定,汕头露露继续有偿使用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使用权在任何注册商标和专利技术转让的情况下都有效。
而承德露露却认为两份备忘录是无效合同,汕头露露是在非法使用其无形资产。此后,双方的战火皆是由这两份备忘录而起。
在今年1月5日承德露露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中,关于为何认定两份备忘录为无效合同有详细表述。
有业内人士表示,承德露露之所以如此执着,也与经营发展受阻有关。汕头露露使其在南方十几个省的市场拓展和销量受到影响,全国化走入困境,这对于承德露露未来中长期战略的实施造成了阻力。
“南北”露露主要三轮诉讼较量
2015年以来,承德露露与汕头露露就两份备忘录展开了旷日持久的法庭诉讼,此外双方针对知识产权还进行了一系列诉讼斗争。小编特别采访北京东卫律师事务所刘海山律师,一起梳理“南北”双方的关于两份备忘录的主要三轮诉讼。
第一轮争夺:发起人——承德露露
承德露露等四方在2015年因为《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经过两年多的法庭斗争,承德露露主动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刘海山认为,承德露露的撤诉,究竟是由于法庭斗争不利还是另有原因不得而知,但是在这一轮争夺中,承德露露关于《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违法无效的主张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是显而易见的。
第二轮争夺:发起人——汕头露露
2018年7月23日,汕头露露以承德露露未按照约定全面履行2001年、2002年签订的《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中应承担合同义务为由,向汕头金平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轮争夺虽只经历两审,过程却甚为曲折。汕头露露发起的这一轮攻击,颇具声东击西、釜底抽薪的功效。”刘海山说。
据了解,汕头露露最初起诉案由并非针对《备忘录》的合同效力,而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中途临时增加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有效。汕头中院最终认定:《备忘录》《补充备忘录》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协议。法院的判决生效后,承德露露便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于是,承德露露大股东万向三农继续推进第三轮争夺。
第三轮争夺:发起人——万向三农
2019年3月20日,万向三农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确认《备忘录》和《补充备忘录》无法律效力;判决霖霖集团(原露露集团)及汕头露露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3504.18万元;判决第三人香港飞达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本案赔偿金归属承德露露。
2019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将本案移送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
刘海山说,此为股东代表之诉。这实际上是前两轮诉讼改头换面后重新提起的新一轮诉讼,针对的是同一个法律问题。
今年1月5日,承德露露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备忘录》《补充备忘录》将公司核心知识产权、大半市场份额永久授予彼时王宝林同时任法定代表人的汕头露露公司,将汕头露露公司永久绑定寄生于公司,持续窃取公司的商业利益,严重损害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协议。
据此,承德露露起诉原高管似乎已经在预料之中。
起诉原高管,承德露露胜诉几分?
刘海山认为,承德露露本诉第一项诉请的目的是让法院确认两被告构成公司董事实施的损害公司利益的关联交易的行为成立,据此主张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要根据行为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所谓特定历史原因展开论证。
那么,两被告当年的行为是否具有过错,将是各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此为两被告承担责任的前提,如果不能论定,赔偿责任免谈。
第二诉请的主要内容是确定原告的损失金额。刘海山认为,原告主张的是直接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一般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计算标准,在承德露露披露的文件中,只涉及了主张直接经济损失的总金额和商标侵权损失的计算期间。尚不得知除商标侵权损失外原告是否还主张了其他的损失内容,所主张的损失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向法院提供了什么证据来支持诉讼请求。
“整体看来,原告承德露露提起本诉,是从一个新的方向主张权利,希望弥补现存的不利局面,但19年过去,时过境迁,沧海桑田,各方想要复盘当年的操作,寻找证据和规则支持各自的诉讼主张,难度都很大。”刘海山说。
在2019年年度报告的公司未来发展展望中,承德露露除了表示研发新产品、拓展产能外,还将“持续推进公司与汕头高新区露露南方有限公司关于商标等系列案件的诉讼进展,争取早日解决商标等侵权问题”列入了工作重点列表中。
这不禁让人联想到此前的南北稻香村商标之争,孰是孰非,不仅旷日持久,而且难断输赢。
编辑:郭成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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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责任编辑:陈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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