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25

2016年3月,因邻里纠纷,邢海成持尖刀杀死6名村民,重伤1人,轻伤1人,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罪大恶极,被判处死刑,咎由自取。

但是,此案的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仅判处邢海成赔偿6名被害人每人丧葬费25779元。一条人命只赔了2万多元,这也揭示了中国刑事案件赔偿标准畸低的老问题。

因为法律规定比较含糊,只说刑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是“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生命损失(死亡赔偿金)算不算“物质损失”,却产生了很多争议。之前很多案件就不赔死亡赔偿金,到了2006年,最高法召开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死亡补偿费,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

于是,在不少法院判决中,刑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中就剔除了死亡赔偿金这个“大头”,结果杀人命案到后来只要赔偿抢救费、丧葬费等“直接损失”。

这么一来,不少命案的法定赔偿,几乎变成了只用赔丧葬费,显然无法体现生命的价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标准畸低,并不足以填补犯罪造成的真实损失,不足以抚慰当事人及亲属受到的精神伤害,这可能为下一步的矛盾埋下了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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