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常见诡辩招数

职务犯罪的嫌疑人,一般俗称“贪官”,通常具有较高文化素质、较强的应变能力和反侦查能力,在接受调查时常会有意运用某些手法来影响侦查人员的心理,引诱侦查人员用下意识的情绪反应来代替合理的判断和谨慎的思考。如果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任凭自己的态度和信念被嫌疑人所影响,由于法定讯问时间有限,很容易影响案件的侦查。

多年来,吴江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中,发现四种看似是正常辩解,实际上并没有为自己的结论提供合理依据。在本该提供理由的地方,嫌疑人却通过在自己的回答与所提问题之间建立情感或心理上的联系,为结论提供伪装的支持,如果侦查人员误信了这些诡辩,无形中就落入了嫌疑人设计好的圈套。

一是释放“烟雾弹”。对于诸如利益相关人的身份、受贿时间、地点等要害问题,有些嫌疑人会选择避实就虚,用些无关紧要的言语搪塞,企图把侦查人员的注意力从指控上引开,或者是不断堆砌问题,唠唠叨叨半天,试图把问题极度复杂化,拖延宝贵的讯问时间并使最初的问题迷失。如,侦查人员问:“你把收某某钱的事谈谈清楚。”嫌疑人虚晃一枪答道:“我在单位是有口皆碑的,我分管下的部门每年在考核中都位于前列,尤其是今年,在工作量大增的情况下还超额完成了指标……”遇到此类情况时,侦查人员必须立即把讯问拉回到正题上来,打破嫌疑人的如意算盘。

二是制造“假想敌”。为对抗讯问,有些嫌疑人会刻意对问题以歪曲、夸大等方式曲解,使被驳斥的不是侦查人员的真实用意,而是一种更容易拒绝的立场。如,侦查人员问:“你怎么会在某月某日某时跟某某打了将近30分钟的电话?”“什么?打电话怎么了?难道我连打电话的权利都没有吗?”显然,嫌疑人故意歪曲了侦查人员的问题,篡改了侦查人员的本意,使这个敏感提问看起来明显不合理,甚至很荒唐,以达到不回答的目的。

三是减少“备选项”。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在明显还可能存在其他可能性时,有些嫌疑人却局限于个别选项。特别是有的嫌疑人为了让侦查人员相信其解释,不仅会无视其他可能,甚至还会夸大、歪曲其他可能性,只留下自己给出的“合理”选项。如,嫌疑人:“让某某公司中标是完全符合要求的。”侦查人员:“为什么?”“为什么?作为评标委员会的负责人,要不让投标价最低的公司中标就是我的失职!”回答中,嫌疑人辩称要么让投标价最低的公司中标,要么自己失职,因为要履行职责,所以必须要让投标价最低的公司中标。但是,只有在让最低价公司中标是不失职外的唯一选项时,这种辩解才成立,可事实并非如此,显然还可能存在着不向相关公司透露标底,不私下接触相关公司人员等情形。

四是原地“绕圈子”。面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的嫌疑人虽不直接否认也不闭口不谈,但实质上只是在简单的重述要求其回答的问题,最后说了半天等于没说。如,“某某为什么要送你这笔钱?”“他坚持要给,我就拿了。”“为什么要多付给某某公司这些款项?”“因为他们的工程量增加了。”类似这些辩解,嫌疑人讲的再多也只是在不停地围着问题打转,没有直接针对提问深入解释,所以毫无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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