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新设主体审核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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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多数公司在IPO整改以前历史沿革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规范情形,但当某些历史问题难以妥善解决,从而构成IPO的实质障碍时,新设主体进行申报是可选路径之一。

根据保代培训的精神,证监会不会因新设立主体而减少对于老主体历史问题的关注;实务案例中,涉及新设主体的反馈问题均问到了老主体的相关情况。

证监会对发行人历史沿革问题的态度已经发生了变化,多次强调淡化历史问题的审核,一些历史沿革的瑕疵只要后续做了修正或者补救并且没有潜在的法律风险或者纠纷,一般不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因此,在是否使用新设立主体进行IPO申报时,需谨慎考虑。

案例分析

【IPO】新设主体审核要点_第1张图片

一、晨光文具

截至2010年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已将其名下全部文具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注入本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拥有并通过重组整合进入本公司的资产和业务主要有以下三大类:

(1)晨光集团自有的与文具业务相关的非股权类资产;

(2)晨光集团持有的与文具业务相关的股权类资产;

(3)晨光集团全资子公司的文具设计、研发、制造与销售业务;

其他与本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发展目标不相符的相关资产及业务未整合进入本公司,并已通过保持现状、股权转让及注销等方式进行了处理。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拥有并通过重组整合进入本公司的资产和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IPO】新设主体审核要点_第2张图片

实际控制人采取新设后进行资产重组而不以晨光集团直接做为上市主体,主要考虑如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1、以晨光集团作为上市主体同样存在资产的剥离问题;

2、新设主体有利于资产、业务重组的有序、平稳和效率;

3、新设公司有利于实际控制人建立清晰的产业管理架构。

二、龙马环卫

【IPO】新设主体审核要点_第3张图片

双方签订的《资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同时对业务整合约定如下:

(1)龙马有限同意将其现有全部专用车辆生产目录及相应认证证书名称全部变更至龙马环卫名下,并配合龙马环卫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2)在上述资产交割完毕后,龙马环卫开始生产专用车辆的零部件,龙马有限继续从事专用车辆的总装、调试和销售业务,不得再生产专用车辆零部件;自全部专用车辆生产目录的资质变更至龙马环卫后,龙马有限不得再从事专用车辆的总装、调试和销售业务,该类业务由龙马环卫经营;

对于龙马有限对外已签订的销售专用车辆的合同,由其继续履行交货义务,龙马有限为履行该类合同所需交付的专用车辆和零部件,如无库存的,由龙马环卫销售给龙马有限;

对于龙马有限已对外销售的专用车辆,免费三包服务期内的售后服务由龙马有限继续履行完毕,有偿服务期内的售后服务由龙马环卫承继并由龙马环卫向客户直接收取费用。

在龙马环卫未取得专用车辆生产资质期间,其与龙马有限之间发生的采购和销售等业务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发行人于其招股书专门披露了原主体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首发反馈意见被问到:“请保荐人和律师核查并补充说明公司采取新设龙马环卫,以之购买龙马有限设备相关资产的原因,未以龙马有限为主体设立发行人的原因,相关资产收购履行程序的合法合规性。

原龙马有限是否存在纳税风险或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债权债务的处理、承继是否已经完成。

请进一步核查并补充披露龙马有限设立时是否涉及国有股权、相关国有股权的转让是否履行了评估、招牌挂等必备的国资管理程序、是否取得了有权政府部门的批准或确认。

请结合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的任职履历,补充说明发行人及其前身以及被收购方与其之前任职单位是否存在资产、业务、技术、人员等的关系。”

三、威龙股份

为开展葡萄酒生产、销售业务,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本公司设立以来,先后收购了烟台威龙的经营性资产、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等)控制的销售公司等,实现了从酿酒葡萄种植、原酒发酵储存,到葡萄酒灌装、包装、销售完整的产业链,提高了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IPO】新设主体审核要点_第4张图片

发行人于其招股书专门披露了原主体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首发反馈意见被问到:“2007 年烟台威龙转让经营性资产给发行人,请保荐机构和律师核查并补充披露:

(1)通过新设主体收购烟台威龙经营性资产的原因,发行人收购资产内容的审计和评估情况,收购时烟台威龙资产债务金额、债务处理、员工安置方案、收购后烟台威龙剩余资产情况,相关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纠纷或争议;

(2)烟台威龙股东酒类副食品的基本情况,是否涉及集体或国有资产;如涉及,请披露酒类副食品转让烟台威龙资产和注销烟台威龙所履行的程序,转让和注销是否符合集体或国有资产相关规定。”

四、振静股份

2013年12月公司由和邦集团、贺正刚及振静皮革发起设立,其中,和邦集团、贺正刚以现金出资,振静皮革以与皮革制造与销售相关的土地、房屋,经评估作价向公司实物出资。

此后,振静皮革以资产转让方式将其与皮革制造与销售相关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商标、存货等经营性资产让渡给公司,公司同时承接了振静皮革全部员工及皮革制造与销售业务,迅速组织生产活动,振静皮革则不再进行生产活动。

上述资产及业务承接整合的具体过程如下:

(1)振静皮革以实物资产向振静股份出资

(2)经营性资产收购

(3)业务整合

(4)员工安置

【IPO】新设主体审核要点_第5张图片

发行人于其招股书专门披露了原主体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首发反馈意见被问到:“发行人设立时,振静皮革将与皮革生产与销售业务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评估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并自2013年底起陆续将相关生产和运输设备、存货、商标等经营性资产转让给发行人。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新设振静股份并以其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及合理性;(2)振静皮革的历史沿革,发起设立发行人时的财务状况、资产情况、经营状况及规范运行情况;(3)振静皮革以出资或转让方式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取得过程,投入发行人时的法律状态;(4)振静皮革将其资产投入发行人所履行的内外部程序,是否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是否存在逃废债务等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履行纳税义务。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2)核查发行人设立时所履行的程序是否合法、完备,发行人是否依法设立,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或虚假出资等情形,并发表核查意见。” 

“招股说明书披露,振静皮革以出资及资产转让的方式将其与制革相关的经营性资产投入发行人后,于2017年1月3日完成工商注销。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上述出资及资产转让完成后振静皮革的主要资产和主营业务,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是否存在发行人以无偿租用或其他方式使用振静皮革资产的情况。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前述事项是否影响发行人的资产完整性,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并发表明确意见。”

发行人发审会时被问到:“1、请发行人代表结合新设振静股份并以其作为上市主体进一步说明:

(1)振静皮革在债权债务、职工安置等方面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历次收购、重组标的方资产财务状况,评估方法和过程,对发行人主体合法合规性、以及财务经营状况的影响。

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程序和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五、川恒股份

2008年12月,四川川恒改制为股份公司,此后直至2012年期间始终以四川川恒为上市主体规划公司与其之间的业务关系,即生产主体为公司,销售主体为四川川恒。从2012年起,上市方案重新调整,改以公司为上市主体,为了满足独立性的要求,四川川恒逐步减少磷化工生产,销售系统的人员、资质、客户关系等也逐步转移至发行人;同时,四川川恒与公司直接构成同业竞争的磷化工业务的生产性资产、专利、商标,以及存在潜在同业竞争的磷矿公司的股权资产均需转移至公司。

【IPO】新设主体审核要点_第6张图片


发行人于其招股书专门披露了原主体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首发反馈意见被问到:“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说明发行人前身设立及历次增资时股东现金出资的来源及合法性,2007年12 月股权转让的价格、定价依据及合理性,价款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

“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发行人标准补充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四川川恒的历史沿革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自成立以来经营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外汇、土地、工商、海关、环保及社保等方面,说明未将控股股东作为上市主体的原因,是否存在合规性障碍;

(2)历次出资、增资的真实性、验资资产的权属、作价的公允性及是否存在产权瑕疵,出资方式、比例的合规性,目前出资是否充实;

(3)历次股权转让的合规性、对价的公允性,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争议,是否存在股份代持的情况,是否存在任何对赌性质的特殊协议或安排,现有自然人股东的背景、近五年履历情况,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近亲属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可能输送不当利益的关系;

(4)主营业务的演变情况,历史上重大资产重组的详细情况(背景、对价公允性、对手方基本情况),目前主要从事的实际业务、经营模式、报告期内的基本财务状况、税收情况、主要客户及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之间是否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六、京博农化

自1996 年10 月成立以来,山东京博一直从事农药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从设立至注销(2012 年12 月),山东京博存续期内发生的股权转让较多,历史上股权变化涉及的当事人多且时间间隔较长,由于各种历史遗留原因难以对历次股权变动进行核实,同时山东京博历史上存在过股份代持、国有产权变动未评估和出资不实等问题。

因此,发行人通过新设主体(即发行人)收购山东京博农药相关的经营性资产、承继农药业务。

【IPO】新设主体审核要点_第7张图片

发行人于其招股书专门披露了原主体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首发反馈意见被问到: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山东京博的历史沿革相关问题进行详细梳理,针对其历史上存在的股权转让、退出、股权代持及清理、出资不实、国有产权相关事项、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政府部门出具文件的认定效力、相关税费是否已足额缴纳、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法律责任等事项进行重点详细核查;

详细说明股权代持清理的现场核查情况、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的核查比例以及相关核查程序是否充分到位,并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和《首发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请发行人详细说明并披露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时股东的资产或资金来源、履行的程序、股权转让原因、股东背景、相关人员是否均为发行人员工及其职务、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结合发行人财务状况说明定价依据、价格的公允性、PE倍数、股权转让款支付情况、工商变更情况,相关个人所得税是否已足额缴纳。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对上述事项及资产或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协议、信托、其他方式代持股份或者一致行动关系的情况,发行人、发行人股东与本次发行有关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管、经办人员等之间是否存在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表意见;

如发行人股东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请对是否存在税收风险及对发行人的影响发表意见;如实际控制人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请对该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表意见。”

发行人发审会时被问到:“1、根据申请文件,发行人主要经营资产来源于山东京博,山东京博历史上存在股权代持超过200人。

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前身收购山东京博相关经营性资产和业务时,发行人和山东京博的股权结构是否有重大差异,山东京博有无不同意上述资产转让的中小股东,其利益如何保证,是否存在争议和潜在争议,发行人目前股权结构是否存在代持安排。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过程及结论。”

七、御家汇

2012年,根据经营业务需要,相关股东有意引入外部投资者,进一步加快发展。在此过程中,外部投资方提出通过设立新公司的方式投资入股。由此,成立了湖南御家汇化妆品有限公司,并完成了引资工作。

在外部投资方的建议下,2013年4月,戴跃锋、刘海浪签署《湖南御泥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重组之框架协议书》(以下简称《重组协议》),约定将御泥坊生物及其关联公司资产转入新设主体,并注销相关关联公司。


发行人于其招股书专门披露了原主体的历史沿革。

发行人首发反馈意见被问到:“发行人2012 年10 月成立,其后通过收购资产将御泥坊生物、花瑶花生物和御家汇网络资产注入新设主体湖南御家汇化妆品有限公司,2016 年变更为股份公司。请发行人代表说明:

(1)历史沿革对发行人主体合法合规性的影响;(2)股权代持清理过程是否有潜在的法律纠纷;(3)御泥坊商标历次无偿转让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权属纠纷;(4)与关联方是否存在资金往来,对发行人财务和经营状况是否存在影响;(5)对赌协议是否会对发行人股权结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八、总结分析

结合以上案例的招股说明书、反馈意见及发审会意见,会里审核主要关注一下几点:

1、未使用原公司作为上市公司的原因解释

2、原主体历史沿革中的合规合法(重点关注出资)

3、原主体合法合规说明(注销过程为主要依据,注销过程中涉及工商、税务的审核确认)

4、新设公司与原公司资产和业务承接问题

新设公司购买原公司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购买,原材料存货等可以按账面价值购买,半成品或产成品可以采取成本加成的方式确定购买价格,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可以无偿转让。

新公司承接原公司业务时,新的合同由公司签订,由于客户的认同需要合理的过渡期,原公司与客户确定的合作关系若要变更主体,需要客户内部履行相应的程序才能完成,因此为了保持业务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原来的合同可由原公司继续展行,新公司可向原公司销售产品以帮助其完成合同。

5、新设立主体与原主体的关联交易情况(公允、必要)

6、新设立主体股东资金来源

7、证监会审核过程会重点关注注销主体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税务、违规违法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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